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春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岳某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78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一个女儿现均已成年。婚后发现性格差异较大,为此双方经常生气、吵架,并发展到打架,根本无法平静正常地生活,原告无奈之下许多时间都在学校居住生活,久而久之,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已是有名无实,被告不但不反思自己的过错,反而私下寻找外遇,这样更加促使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恶化,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从04年开始在村里宣传我有外遇,影响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07年开始我就搬到学校去住,坚决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起诉书中说的不是事实,我与原告经人介绍于1978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相互体贴,相处和谐,生育两儿一女,现均已成年。几十年夫妻感情很好,平时偶尔一半次吵架,也是每个家庭难免的正常事情,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影响到夫妻感情,更没有发展到打架的程度。2007年4月我去朱兰大儿子家照看小孙女,一直到现在,在此期间家中只剩下原告一人,原告为了方便工作有时居住在学校,并不是原告诉状中说的因为家庭纠纷而无法生活,很多时间都在学校住。至于原告称我私下寻找外遇,更是无中生有,只不过是为其离婚创造条件而已。我与原告感情深厚,结婚时间长,夫妻感情根本没有破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于1978年5月1日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一个女儿,现均已成年,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结婚已30多年,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但其未提供双方感情已破裂的证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春宇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杜俊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