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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交通肇事,于2009年5月2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出庭支持公诉的国家公诉人是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明章,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4日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驾驶豫x号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新密市新城嵩山大道与南密新路交叉口处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过公路的郭某、邵某相撞,致郭某受伤,邵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一人、伤一人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冯某某驾车逃逸。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5月25日,被告人冯某某投案。经本院调解,以(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人冯某某赔偿二被害人损失计人民币x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郭某请求对被告人冯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冯某某供述,被害人郭某陈述,证人张某、梁某、黄某乙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照片,查询证明,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证明条,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死亡一人、伤一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案发后其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完毕,减轻了其交通肇事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冯某某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因同一犯罪事实被行政拘留的期限依法应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10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乔建忠

审判员陈发展

代理审判员李向阳

二○○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贾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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