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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神马某市公共汽车站为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方城县神马某市公共汽车站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任经理。

第三人闻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闻某某之妻),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方城县神马某市公共汽车站(以下简称公共汽车站)、第三人闻某某为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某某、被告方城县神马某市公共汽车站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第三人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有一辆松花江面包车,车号为x,挂靠在被告处。2009年6月15日,原告将该车转让给闻某某,经商定2009年全年油价补贴归原告所有。现国家已将油补发放给被告,而被告却通知闻某某与原告协商解决,由于悬殊大协商未果,故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油价补贴5640.8元。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递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2009年6月15日原告张某某与第三人闻某某签订的购车协议一份。

2、2009年城市公交石油补贴发放表2页。

被告公共汽车站辩称:被告认可原告起诉的油补数额,油补款确实存放在被告处,其中有豫x号车9个月的油补,有豫x号车3个月的油补。原告与闻某某的协议,公共汽车站也知道,协议内容只涉及豫x号车。正是原告与闻某某对油补有争议,没协商成,公共汽车站才没有将油补发放给原告。

被告未向法庭递交证据材料。

第三人闻某某述称:2009年6月15日我从张某某手中购买豫x号公交车,双方商定豫x号车2009年油补归张某某领取。但我认为按谁投资谁受益原则,2009年6月15日以后张某某没买油就不应使用该油补,并且2009年9月30日后,豫x号车已经不存在,油补是发放给我购买的豫x号车的,更不应该由张某某领取。

为支持其抗辩理由,闻某某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材料:

1、2009年10月1日,被告方城县神马某市公共汽车站与闻某某签订的线路经营管理合同书一份。

2、闻某某驾驶证、豫x机动车行驶证各一份。

3、被保险人为闻某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份。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法律事

实确认如下:

2009年6月15日,原告张某某与第三人闻某某签订购车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张某某自愿将豫x号公交车转让给第三人闻某某,价款5650元,购买豫x号公交车产权及经营权。2009年6月15日以前豫x号车一切债权债务及各种纠纷由张某某负责,以后各项债权债务及各种纠纷由闻某某负责。经双方商定,2009年全年油价补贴归张某某所有。协议生效后,原告张某某与第三人闻某某因2009年油补归属问题产生纠纷,被告公共汽车站未将存放在被告处的油价补贴款发放给原告,原告于2010年8月3日起诉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油价补贴5640.8元。

另查明:1、2009年9月30日豫x号公交车报废,从2009年10月1日起第三人闻某某购买的豫x号车在该线路上营运。2、2009年全年的油价补贴总额为7048元,平均每月约为587.33元。原告张某某领走1408元,剩余5640元存放于被告公共汽车站处。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第三人闻某某所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合法有效。该协议对豫x号公交车的转让及转让时该车的的债权债务、油价补贴等相关权益进行了约定,协议“2009年全年油价补贴归原告张某某所有”条款中“2009年全年的油价补贴”应指豫x号车2009年的油价补贴。豫x号车于2009年9月30日报废,该车2009年享受的油价补贴待遇亦应截止到2009年9月30日,油价补贴款9个月共计5285.97元(587.33×9),四舍五入为5286元。原告已从被告公共汽车站领走1408元油补款,扣除该款,被告公共汽车站仍需给付原告3878元(5286-1408),剩余1762元归第三人闻某某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城县神马某市公共汽车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现金3878元。

二、被告方城县神马某市公共汽车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第三人闻某某现金17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20元,第三人闻某某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凯

审判员史永军

审判员李靖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牛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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