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X镇张庄小学教师,现住(略)。
委托代某人:石艳田,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李鹊镇张庄小学学生,广饶县(略)。
法定代某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略)人,现住(略),系被上诉人之父。
委托代某人:张爱国,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某人:陈绍信,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代某某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5)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的疾病,与上诉人没有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广饶县人民法院(2005)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代某某付给被上诉人刘某甲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000元,于2005年11月24日一次性付清。
二、上诉人代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甲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全部解决,双方不再追究。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上诉人刘某甲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代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群
审判员赵以俭
审判员翟玉芬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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