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邹某某诉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原告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何某某。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小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何某某和我丈夫魏某某系朋友关系,在2007年8月1日被告来我家,称其做生意资金紧张让我们借给其一部分钱,我和丈夫魏某某碍于朋友的面子,便借给了被告1万元现金,当时被告出具了条据一张,并言明利息1分2厘,之后,经我和我丈夫多次讨要,被告总以暂时无钱为由拒不给付,我丈夫去世后,我又多次找被告讨要,被告仍不给给付,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借款x元,并给付利息432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起诉的借款发生于X年X月X日,至今已逾三年,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原告从2008年元月份到起诉,从来未向被告主张过债权,显然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另外,原告亦未向被告主张债权。事实上是因为被告在2007年12月份已归还过该款,只是原告丈夫魏某某说回去后把借条自己销毁,哪知魏某某死后,邹某某作为原告却突然向人民法院起诉。鉴于上述理由,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庭审口头补充答辩,借原告的钱不是我去他家借的,是原告之夫魏某某给我盖房我欠他5000元,后他又给我贷了5000元。欠他的5000元不出利息,贷的5000元出利息。所欠款原告之夫拉我有粮食、在我的鱼塘钓有鱼、给他有现金,现已不欠他钱。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1、被告借原告之夫魏某某x元现金的事实是否存在2、原告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被告何某某是否已将借原告之夫魏某某款归还完毕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以证明原告与魏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享有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为原告丈夫出具的借条一张,以证明借款事实。3、录音带1盘(当庭播放)。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3真实性均无异议。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其效力,作为认定本案事实证据。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何某某与原告邹某某之夫魏某某系朋友关系,2007年8月1日,被告借原告之夫魏某某现金1万元,言明利息(月息1分2厘),被告为其出具借条一张,该条据载明:今贷到魏某某现金1万元整(x.00元),时间半年,2007年8月1日开始,到期2008年2月1日,利息1分2厘,何某某,2007年8月1日。本院庭前调解时,被告称2007年已将借款清偿完毕。庭审中,被告称2009年9月又还了原告5500元,并且原告之夫2008年还拉其有大米1000斤,在其鱼塘钓有鱼,但称均未打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将借款清偿完毕,但未举证充分证据,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又辩解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但根据被告陈述,2009年其仍在还钱,说明原告在2009年仍在向其讨要借款,充分说明原告向其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清偿所借原告款x元及利息4320元,共计x元。

诉讼费80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小四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冯英英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附页

(2010)武民初字第X号

(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表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