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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受贿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本科毕业,系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原料供应部主任经济师。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8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x,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辩护人余x,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舞

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原审被告人马某某和其辩护人以“1、北京xxx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30万元款系给其弟马xx的工作报酬,自己仅是代为接收,原审按受贿定罪处罚与事实不符。2、张x元加油卡系代为保管,无收受占有动机,构不成受贿”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09)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舞钢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艳丽

审判员马某勇

审判员赵益

二oo九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查国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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