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08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王某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详诉称:被告与其相邻,有一棵大约90公分粗的椿树在被告的旧宅基地上,该树树枝已枯死多年,被告未将该树伐掉。2006年6月26日晚刮大风,该树的枯枝坠落将其小平房的石棉瓦房及院内装修的阳光板面全部砸坏,给其造成经济损失1554元。后其向被告讨要未果,经村委调解无效。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554元。

被告杨某某辩称:不是其的树木将原告的阳光板面等物品砸坏,不应赔偿原告损失。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06年6月27日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的函件一份,证明因刮风将被告的椿树刮倒,砸坏了原告的石棉瓦及阳光板面,经村委调解让被告赔偿原告1054元,原、被告均不同意,调解未果。2、济源市人民法院(2006)济行初字第X号行政卷宗中的林权证、邵原村委的证明、照片、分单等复印件,证明砸坏原告物品的椿树是被告的,长在被告长子的房后面。3、2006年7月16日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树砸坏其的阳光板面后,经济源市恒泰建材城装饰公司修复,其花费1200元。4、照片6张,证明被告的椿树距离被告长子的房北墙为34厘米及原告的石棉瓦、围墙、阳光板面被砸坏的情形。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分单一份,以证明砸坏原告物品的那棵椿树不在其的宅基地范围内,不是其的树。2、济源市人民法院(2006)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及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07)济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证明林权证虽登记在其父亲名下,但法院认为该宅基地是其祖父杨某岐购买,尚未给三个儿子分家,不是其家独有的。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有异议,其认为该证据中签名字的三个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证据中无村委主任签名;对证据2中的林权证,认为是其祖父买的宅基地,因兄弟们没有分家,不能认定宅基地是其父亲的,对邵原村委的证明,认为砸坏原告物品的椿树不是其家的,对照片及分单复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及证据4中砸坏原告物品的三张照片有异议,认为不是其的树砸坏原告的物品,对原告的损失不予认可;对证据4中其他照片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不予质证,对证据2无异议。

为了查明案情,本院依职权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勘查情况是:原被告系邻居,砸坏原告物品的椿树长在被告长子的房屋北边,距离该房屋北墙34厘米,该树距离原告的小平房垂直距离为12米。原被告对现场勘查记录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因证明不了其的主张,故本院不予采纳。因双方对现场勘查记录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依据有效证据,结合现场勘查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邻居。2006年6月26日晚刮大风,被告杨某某家旧宅基地上一棵大约90厘米粗的椿树枝杈被风刮落,将原告王某某家小平房的石棉瓦及院内装修的阳光板面部分砸坏。后原告让市恒泰建材城装饰公司为其修复阳光板面,共花费12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遭受侵害,应当得到赔偿。依据有效证据,可以证明本案的椿树属于被告所有。被告杨某某的椿树将原告王某某家小平房的石棉瓦及院内装修的阳光板面砸坏,理应给予赔偿。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该树的枝杈系被大风吹落,按照法律规定,大风系不可抗力,被告对树砸坏原告财产的结果没有直接责任,但因该树属于被告所有,被告对该树未尽到应有的责任义务,故对本案原告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0元,关于被告杨某某辩称此椿树不是其的,不应赔偿的理由,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6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东

审判员黑娟人民陪审员张红建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卢小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