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叶某某、蒋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X”),男,33岁。因本案于2009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曹某、赵某某,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某,男,38岁。因本案于2009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蒋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叶某某、蒋某某、辩护人曹某、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24日,被告人叶某某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蒋某某56份(票面金额共计56.32万元)由其自己非法制造的建筑业税务发票,其中24日上午在郑州市X路X路交叉口交给其20份,当天下午又在上述地点交给其36份,蒋某某拿到发票后分别于当天上午、下午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路交叉口将该20份、36份伪造的发票以总价7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自强。当天下午交易时蒋某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所售发票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娜×、李××的证言,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伪造并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蒋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某、蒋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叶某某的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09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5日起至2009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智贤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贾伟娜(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出售 制造 发票 某某 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