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成,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禧盛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政府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北京天禧盛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禧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某诉称,2003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北京市大兴区郁花园二里综合楼。但是自2004年4月,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租金。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如果在2004年12月6日不能付清拖欠租金110万元。原告有权封锁本店,并将本店设备及货物低价拍卖,拍卖所得归原告所有。双方关于担保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财产等约定具体明确。时至今日,被告依然未按照约定支付拖欠租金。故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天禧公司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关系。故林某某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起诉。
公告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玉国
人民陪审员孙士清
人民陪审员孙平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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