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富士五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利特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富士五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富士五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市利特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

原告北京富士五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士五环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利特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特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仕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马清洁、人民陪审员苏天福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士五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利特隆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富士五环公司起诉称:2008年3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x元。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支付10万元货款后,余款x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尚欠价款及利息1904元。

原告富士五环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确认:工业品买卖合同、收货单及承诺书。

被告利特隆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搪瓷饮用水箱普通浮球阀及搪瓷生活水箱普通浮球阀,价款总额为x元;交付(提取)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为2008年3月底4月初货到工地现场(在现场条件具备情况下);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为按照行业标准验收,货到现场3日内对质量提出异议;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为货到工地现场安装前付30%,2008年4月20日前付40%,2008年6月份前再付25%,5%二年内付清。2008年4月11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搪瓷钢板水箱(欧陆经典E座工程)。2008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甲方(被告)与乙方(原告)于2008年3月13日签订欧陆经典E座水箱货款合同,合同总价为x元。关于付款问题,被告向原告承诺在2008年5月底前付至总货款的70%(已付5万元),2008年7月付至总货款的95%,余5%为两年质保金。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余款x元至今未付。2009年3月23日,原告持上诉理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尚欠价款x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给付5%的质保金8805元之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给付价款人民币x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08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人民币x元的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搪瓷水箱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审慎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富士五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后,被告利特隆公司亦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价款,逾期即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富士五环公司要求被告利特隆公司支付尚欠价款x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08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人民币x元的利息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利特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富士五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六万七千二百九十一元;

二、被告北京市利特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北京富士五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自二00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六万七千二百九十一元为基数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六百元,由被告北京市利特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八十三元,由被告北京市利特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王仕平

人民陪审员马清洁

人民陪审员苏天福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华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9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