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訾某某等32人(各原告名某附后)。
诉讼代表人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平顶山煤业集团飞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惠成,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该公司职工。
原告訾某某等32人与被告平顶山煤业集团飞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平顶山化肥厂农场系原平顶山化肥厂1980年根据当时国家号召和政策而创建的三产企业,主要解决安排本厂家属和子弟就业。故原告于1980年始陆续被招工到农场工作,20世纪末,随着我国工业体制改革,原平顶山化肥厂并入平煤集团,改制为平顶山煤业集团飞行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飞行化工集团公司将平顶山化肥厂农场改制为平顶山金光化工有限公司。2007年3月6日将金光公司撤并入飞行化工集团下属的金盾公司,又改制为平顶山煤业集团飞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但被告对原告人的劳动关系问题没有作善后处理。综上无论企业怎样改制和变更,原告均没有离开原工作岗位,数十年一直辛勤工作,无私奉献。可被告一直未将原告视为企业的主人,以雇佣工看待,致使原告一直未能享受国家法定的社会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公司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及时晋岗晋级。为此原告于2007年度曾依法向被告提出了申诉请求,可被告不自觉解决好原告合法请求,而是无理拒绝,并要将原告推至平煤集团劳务市场,被告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依法申请仲裁。现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与原告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依法办理和补交原告参加工作以来的国家法定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待遇;3、保留原告现操作熟练的工作岗位不变。
本院认为,原告訾某某等32人原在原平顶山化肥厂农场工作,经过企业一系列的撤并改制,现在平顶山煤业集团飞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工作,在企业撤并改制过程中,直至原告最后归入平顶山煤业集团飞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其间各改制企业均未与原告訾某某等32人签订劳动合同。但以上均系企业在撤并改制过程中导致的新企业与被撤并改制的企业原群体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待遇而引起的纠纷,该纠纷应由改制企业的主管部门采取行政等手段统筹协调解决,法院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已经受理,应驳回起诉。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訾某某等32人的起诉(原告名某附后)。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威
审判员刘新
审判员甄松淼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马少培
原告名某
序号姓名某号姓名某号姓名
1訾某某12李素华23尹珍
2张某某13马国云24姜树平
3訾某岭14王哲25叶敏
4朱世英15姚林波26姜树芳
5刘美芝16郑延伟27王延涛
6陈芹17翟运喜28张丽娜
7马爱存18娄巧真29沈素枝
8徐玉玲19王玉香30刘学立
9陈莉20陈香阁31王春领
10武端阳21王金凤32刘亚丽
11鲁平22白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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