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甲诉安阳县曲沟镇西夏寒村村民委员会、马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又名刘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安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村委会主任。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仝文贵,安阳县曲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安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夏寒村委会)、马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八年一月十五日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08)安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诉称,1989年6月25日,被告西夏寒村委会将我的一亩耕地承包后,又转包给被告马某某办化工厂使用。现合同已到期,请求①判令解除原告、两被告三方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由被告马某某拆除原告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附属物,恢复土地耕地原状,由两被告共同交还原告土地一亩。②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土地承包费9450元,并按每年每亩950元至被告交还土地之日止。

被告西夏寒村委会辩称,对马某某提供临时用地证无异议,但是已到期了。望法院公平、公正、公开判决。

被告马某某辩称,我不应成为被告,我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无直接利害关系。关于承包费实际上原告超取我775元。我所建厂房有合法手续,受法律保护,工厂是集体企业,不应拆除房屋,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1989年6月25日,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西夏寒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甲方西夏寒村委会,乙方刘某甲,乙方将1亩地承包给甲方(从89年6月1日开始),甲方每年付给乙方承包费每亩550元,每年12月底交清下年承包费,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小麦如涨价0.85,双方再议合同。”被告西夏寒村委会取得了该1亩耕地的使用权后,将该1亩耕地转包与被告马某某经营的安阳县曲沟化工厂。被告西夏寒村委会(甲方)与安阳县曲沟化工厂(乙方)于1994年7月21日签订书面占地合同,该合同约定:1、乙方承包甲方土地14.84亩,承包期限3年,从1995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0日止,到期如乙方还需占用,可经双方研究承包费用或协议后,再订承包合同。2、承包到期,乙方要把自己的一切建筑物统一拆除,给甲方恢复耕地,不得拖延,如甲方需要,经双方协商作价留与甲方。协议签订后,被告马某某即在该土地上开办了安阳市商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还于2001年9月7日到土地部门办理了临时用地使用证。占地合同到期后,被告马某某经村委会同意继续使用该地至今。原告与村委会订的协议上约定每年承包费550元,从1989年至2009年20年承包费共x元,被告马某某已付原告承包费6850元,还剩4150元未付给原告。经多次调解无效。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协议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告马某某提交占地合同以及原告所取占地费手续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西夏寒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因村委会不按时交原告承包费,原告有权解除协议,该协议应解除。西夏寒村委会与被告马某某所签订协议涉及原告1亩地部分协议,因为合同已到期,被告马某某也没有按时给付原告占地费,故该协议也应解除。被告马某某应拆除原告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附属物,恢复土地耕地原状,由两被告共同交还原告刘某甲土地一亩。关于原告要求占地费9450元,因为协议上规定每年承包费550元,从1989年至2009年20年承包费共x元,被告马某某提供了原告所取占地费的证据,其中原告本人签字的证据是6850元,下欠4150元占地费马某某应给付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并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安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1989年6月25日签订的承包协议。

二、解除被告安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某某于1994年7月21日签订的土地协议中涉及原告1亩地部分的协议。

三、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甲占地费4150元。

四、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自行拆除原告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附属物,恢复土地耕地原状,交还原告刘某甲土地1亩。

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长侯凤玲

陪审员李现美

陪审员陈雷

二○○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刘某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