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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崔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崔某某,男,住(略)。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崔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给被告供印刷纸张,在往来中被告未及时清结,到2008年3月15日下欠我2285元,经我多次追要无果,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所欠货款228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崔某某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及被告崔某某均系个体户,自1998年以来,原告刘某某多次供给被告崔某某印刷用纸。到2008年3月15日被告崔某某欠原告刘某某货款2285元,被告崔某某给原告刘某某出具了欠款条,后经原告多次向其追要,被告至今不予归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28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对其主张请求的事实提供了被告崔某某出具的欠条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崔某某所欠原告刘某某货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予以归还。被告崔某某在诉讼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某某归还原告刘某某货款2285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限五日内全部清结。

诉讼费50元,由被告崔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庆华

审判员:杨少宇

审判员:解振宇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潘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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