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厦门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老企业易地改造办公室委托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9-11-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闽民终字第113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闽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厦某荣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宝龙中心B座X楼L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某翔,厦门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老企业易地改造办公室(原名厦某市经济委员会老企业易地改造办公室),住所地厦门市X路X号大厦西侧X楼。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福州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豫衡,厦门衡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老企业易地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企业改造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厦房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荣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某翔、被上诉人企业改造办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刘豫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6年8月29日,企业改造办(甲方)与厦门华南水泥制品厂(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厦门造纸厂规划小区X号地块转让给乙方作为商住建设用地,土地面积为6259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红线图为准),容积率为2.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楼面价918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总金额=楼面价918元/平方米×容积率2.5×土地面积(实际红线图面积),乙方同意按楼面价支付款项给甲方,有关缴纳综合配套费由甲方负责;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应支付100万元给甲方作为履约定金,扣除已付定金,乙方应于1996年9月30日前支付出让金50%,1996年10月31日前支付出让金31%,甲方向乙方提供红线图的同时乙方支付出让金20%,甲方在协议书签订后四个月内办理完毕该地块红线图,并向乙方提供,乙方派员配合和提供相关资料,甲方承担该土地红线图范围内的拆迁、安置等事宜,于1996年10月31日前交付拆除地面障碍物的土地并具备“三通一平”。若乙方提供办理红线图手续的资料文件不符合要求或乙方未能积极配合而使甲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妥红线图,乙方亦应按原定期限付甲方所有土地出让余款,甲方交地时间不变,乙方不能按时付款,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项的2‰向甲方缴纳滞纳金;若甲方没有按期交地,逾期每日按总出让金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协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为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乙方付清定金后的二个月内甲方负责协助乙方与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签订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协议书,本协议书签订后六个月内,乙方应与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正式合同,并以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为准等条款。《协议书》签订后,乙方经甲方同意,将协议书中乙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荣辉公司。

1996年9月20日,企业改造办即将上述X号地块的拆迁、平整工程发包给同安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厦门公司施工,双方约定于同年10月15日完成该工程。1997年1月15日,厦门市计划委员会以厦计投资(1997)X号文件批复,同意荣辉公司新建“龙辉花园”商品房项目,项目址于原造纸厂规划X号地块。同年3月24日,厦门市规划局发给荣辉公司编号(略)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用地面积为6259平方米,建筑面积(略)平方米,容积率2.49以内。1997年6月5日,甲方企业改造办与乙方荣辉公司订立(97)厦易改协字(019)号《补充协议书》的内容为,乙方应于1996年12月29日前付清所有地价款,共计(略)元,但至今仅支付600万元,逾期款项达(略)元,造成甲方无法开展交地及办理红线图工作,补充约定乙方应于1997年6月10日前支付400万元、6月25日前支付100万元、于7月25日前支付余款(略)元,并按月息8.415‰支付25天利息,甲方在乙方支付上述第一笔款项后开始平整土地,并着手办理有关用地手续,25天后交付平整完毕的土地,乙方支付上述第三笔款项的同时交付用地红线图,一个月内组织乙方与土地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乙方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除外。如甲方不能如期提供用地红线图,每迟延一日应支付总地价款的2‰的违约金,但如政府政策调整引起,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有任何一笔款项未如期支付,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取的100万元定金不予退还等条款。

1997年7月10日,企业改造办受荣辉公司委托,将X号地块挖掘土方工程发包给同安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市区分公司施工,总费用19.8万元。1997年11月28日该工程完工,企业改造办并付清了该工程款。1997年7月3日,甲方企业改造办又与乙方荣辉公司签订第二份《补充协议书》,约定乙方于1997年7月10日前支付200万元、7月25日前支付100万元,同时支付19.8万元,97厦易改协字(019)号《补充协议书》规定的利息不再支付,同年8月10日前支付完余款(略)元,甲方于乙方支付上述第一笔款项后开始平整土地,并着手办理有关用地手续,25天后交付平整完毕土地,乙方支付上述第二笔款项的20天内交付用地红线图,40天内组织乙方与土地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乙方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除外等。

上述《协议书》与两份《补充协议书》签订后,荣辉公司支付给企业改造办的地价款时间和金额分别为:1996年9月11日与10月23日各付50万元、11月14日付100万元、12月2日付300万元、1997年4月11日付100万元、6月10日付300万元、7月10日付100万元、7月23日付200万元、8月11日付230万元,合计1430万元。荣辉公司取得上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规划设计文件后,即到市土地局申办用地红线图,因用地坐标与道路红线坐标重叠,需要重新做规划设计。1998年3月19日,荣辉公司向市规划局上报“龙辉花园”总平方案,同年4月9日该局重新核发给荣辉公司(略)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用地面积为5366.4平方米,建筑面积(略)平方米,容积率2.274,原编号(略)《建设规划许可证》作废。1998年5月6日,荣辉公司与市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协议书》,约定X号地块面积5366.4平方米,建筑面积(略)平方米×200元=地价款244万元,协议书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定金49万元,红线图批文下达后二个月内缴纳清地价余款等。该协议签订当日,企业改造办即为荣辉公司向市土地局交纳定49万元。6月1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1998)地X号文件批复同意出让X号地块国有土地作为荣辉公司兴建“龙辉花园”商住商品房的建设用地。1998年7月6日企业改造办与荣辉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容积率按2.49执行,缴交土地局的综合配套费(即地价款)仍由企业改造办负责;土地出让总金额为918元/平方米(楼面价)×2.49(容积率)×5369.361平方米(土地面积)=(略).761元;由于规划局调整了城市X路坐标,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5369.361平方米,企业改造办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退还荣辉公司多付款项(略).239元;本协议为双方“X号地块”的最终约定,原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若与本协议不符合或矛盾的,以本协议为准。该协议签订后,企业改造办即于当日退还荣辉公司多付款项。

1998年8月21日,荣辉公司向市规划局申报“龙辉花园”设计方案,该局于9月9日发给荣辉公司《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确定“龙辉花园”的容积率为2.4,建筑面积(略)平方米,市土地局根据该建筑面积计算地价款,于9月17日出具《土地收费通知单》,明确X号地块应缴交的地价总额为(略)元(其中增容679平方米×450元/平方米=(略)元)。企业改造办当日便付清地价余款(略)元,荣辉公司次日补交地价款(略)元给企业改造办(荣辉公司原交企业改造办地价款为5369.(略)平方米×2.49×200元/平方米=(略)元)。

由于荣辉公司增加“龙辉花园”的建筑面积,导致企业改造办未能在8月10日交纳地价款,因此企业改造办于9月18日向市土地局支付迟延交纳地价款利息(略).67元。1998年9月21日,荣辉公司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9月26日,荣辉公司与市土地局签订《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10月10日,荣辉公司取得X号地块用地红线图,11月16日,荣辉公司付给企业改造办平整土地费用19.8万元。荣辉公司认为企业改造办多收其地价款(略)元并逾期交付用地红线图,损害其利益,于1998年12月8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企业改造办支付逾期办理用地红线图及交付土地的违约金(略).35元(按土地出让金(略).761元的日1‰计算,自1997年8月15日至1998年10月10日止);2.企业改造办返还荣辉公司多支付的地价款(略)元。企业改造办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荣辉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略).14元;2.荣辉公司支付代垫的逾期缴交地价款的利息(略).67元。

原审法院认为,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出让X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给荣辉公司作为商品房建设用地后,荣辉公司与企业改造办于1998年7月6日签订《补充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就该地块使用权转让的面积、金额等事宜作了最后约定,该协议未规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条款,应视为双方均放弃和免除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企业改造办依约返还荣辉公司多付的款项,履行了相关的义务,且企业改造办并非核发土地红线图的职能部门,申办用地红线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资料和手续依法亦应由荣辉公司负责,荣辉公司主张企业改造办违约的事实和理由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荣辉公司事后变更“龙辉花园”设计,增加建筑面积,依据市土地局的收费通知和双方最终签订的《补充协议书》规定,荣辉公司理应补交地价款,荣辉公司也已补交(略)元的地价款,企业改造办未多收取荣辉公司地价款,荣辉公司要求企业改造办返还该款项的理由不能成立。荣辉公司虽未按约定时间缴交地价款,但企业改造办在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即退还荣辉公司多支付的款项,实际已免除荣辉公司承担原约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其要求荣辉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荣辉公司增加“龙辉花园”的建筑面积,导致企业改造办未能向市土地局交纳地价款,因此,支付迟延交纳地价款的利息责任在于荣辉公司,企业改造办诉请荣辉公司支付利息(略).67元,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判决:一、驳回荣辉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荣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利息(略).67元给企业改造办;三、驳回企业改造办的其它诉讼请求。

宣判后,荣辉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依据双方于1996年8月27日、1997年7月6日订立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约定内容确定,企业改造办应分别于1997年8月17日与1997年9月6日交付土地和用地红线图,而被上诉人企业改造办实际于1998年5月与1998年10月10日才交付土地和用地红线图,构成违约,应按约定以总地价款的日2‰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于1998年7月6日订立的《补充协议书》约定,原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书若与本协议不符合或矛盾的,以该协议为准,据此,对于没有抵触的原有合同条款仍应有效。而原审法院认定因该补充协议书未约定违约条款,应视为双方放弃和免除对方的违约责任有悖合同约定,据此作出免除企业改造办承担逾期交付土地与用地红线图的违约责任显属错误。上诉人依据1998年7月6日的《补充协议书》中以容积率为2.49确定的标准支付出让金,而土地使用权证的容积率低于2.49仅2.274,却比约定多付(略)元地价款,该款是被上诉人企业改造办私自增加的,应当退还。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已实际履行为由,判决不予退还不当。被上诉人因未及时向土地部门交付地价款,造成迟延交纳地价款利息(略).67元损失,应当承担该利息损失。原审法院认为该利息属上诉人增加建筑面积所致,判决上诉人承担该利息损失也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为:1.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交付用地红线图及土地的违约金(略).35元(按土地出让金(略).761元的日1‰计算,自1997年8月15日至1998年10月10日止);2.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多支付的地价款(略)元;3.驳回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4.由被上诉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企业改造办答辩称,国有土地使用权交付主体依法应为土地管理部门,答辩人不应承担逾期交付土地使用权的责任。依据上诉人与厦门市土地局签订的《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约定,答辩人负有于1998年6月10日前交付土地的占有权义务,实际上答辩人于1996年10月16日交付了符合《协议书》约定的“三通一平”土地,对此上诉人也认可了,就按上诉人所陈某的答辩人于1998年5月交地也没有违约。1996年8月29日《协议书》中日2‰的违约金是对逾期交付“三通一平”土地而约定的,至于上诉人所指的逾期交付平整土地的违约金,合同并无约定过。故上诉人提出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没有合同依据。荣辉公司因改变设计方案,致使答辩人无法按双方合同约定交纳地价与领取用地红线图,由此造成迟延交纳地价利息与逾期领取用地红线图的责任,应当自负。荣辉公司因增加建筑面积,依据厦门市土地管理局收费通知应补交(略)元地价款,且该款已结清,其要求退还没有依据。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除平整土地费用19.8万元的付款时间、交地时间及“三通一平”工程委托方有异议外,其余事实均无异议,应予认定。

另查明,原厦门造纸厂规划小区X号地块为厦门华厦造纸厂的厂区用地,该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企业改造办。还查明,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对取得国家建设用地的工作流程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有关土地费用后、领取用地红线图。

荣辉公司主张其支付平整土地费用时间为1998年9月14日,提供企业改造办于1998年9月14日向荣辉公司出具代收平整土地费用19.8万元的收款收据;企业改造办对该收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提供荣辉公司于1998年11月16日付款给企业改造办19.8万元的银行进帐单,主张荣辉公司支付平整土地费用时间为1998年11月16日,荣辉公司对该进帐单的真实性亦没有异议。企业改造办因提供的银行进帐单未注明款项的性质,对其主张的平整土地付款时间无法认定,荣辉公司依据企业改造办向其出具的收款收据,所主张的付款时间应予认定。另企业改造办主张其向荣辉公司交付土地时间为1997年8月15日,提供1997年8月16日企业改造办与同安二建签订的《华厦造纸有限公司X号土方外运验收书》、同安二建于1997年9月19日及11月28日分别出具给企业改造办收取华厦造纸厂土方工程款10万元收款收据和19.8万元发票,其中验收书载明平整土地完工时间为1997年8月15日,荣辉公司认为这三份证据无法说明工程交付时间。企业改造办提供的这三份证据,是有关其与平整土地施工方之间的关系,无法证明其向荣辉公司交付土地的法律关系,故其所主张的交付土地时间不予认定,应以接收方荣辉公司认可的1998年5月作为交付土地的时间。

本院认为,企业改造办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1993]综X号规定精神,与厦门华南水泥制品厂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企业改造办将原厦门华厦造纸厂X号地块交付厦门华南水泥制品厂使用、负责完成用地的“三通一平”、办理用地红线图,厦门华南水泥制品厂支付土地出让金。荣辉公司受让厦门华南水泥制品厂的合同权利义务后,与企业改造办为履行上述《协议书》,双方三次订立《补充协议书》约定,企业改造办以荣辉公司名义向厦门市土地管理局交付地价款并办理领取用地红线图等事项,相关《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书》内容符合委托合同法律特征,且本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荣辉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签订的,没有证据证明企业改造办取得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故该案由应是委托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定案不当。上述《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书》的主体、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有效。

企业改造办虽未按双方当事人于1997年7月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约定标准,于1997年8月17日前交付土地,因双方当事人所应履行的1996年8月29日《协议书》第一条第二款“本协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出让方为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及第二十二条“...乙方(厦门华南水泥制品厂)应与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正式合同,并以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为准”的约定,据此《补充协议书》内容与《协议书》内容有不同约定的,应以《协议书》内容为准。荣辉公司作为华南水泥制品厂权利义务的受让者,依据其与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签订的《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书》第二条有关合同项下土地的使用与动工期限起始时间为1998年6月10日及第十五条关于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由企业改造办交付荣辉公司使用的约定,企业改造办应于1998年6月10日前交付出让合同项下的土地给荣辉公司,故荣辉公司主张企业改造办于1998年5月交付土地已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企业改造办作为受托方,未能依据委托合同约定标准于1997年9月6日交付用地红线图,但据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取得国家建设用地的工作流程,在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与缴纳有关土地费用前,无法领取用地红线图。荣辉公司分别于1998年9月17日与1998年9月26日向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支付地价款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则企业改造办在1998年9月26日前办理用地红线图成为不可能,企业改造办对未能按委托合同约定交付用地红线图并无主观过错,其于1998年10月10日交付用地红线图是适当的,因此,荣辉公司请求企业改造办承担逾期交付用地红线图的违约责任,与法无据。原审法院判令驳回荣辉公司要求企业改造办承担逾期交付土地与用地红线图违约责任的请求正确,但其以1998年7月6日《补充协议书》未约定合同双方违约责任为依据,认定双方均放弃和免除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妥。荣辉公司虽与企业改造办约定应向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交纳地价款数额为(略)元,后因荣辉公司增加建筑面积,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应交纳(略)元,荣辉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方与增加建筑面积的受益者,对此多出的(略)元地价款依约理应承担。其请求企业改造办退还该款项无理,不予支持。荣辉公司因改变用地的设计方案,致使受托方企业改造办无法按时交费,对此产生的迟延交纳地价款利息(略).67元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荣辉公司承担。该款已由受托人企业改造办垫付,荣辉公司应当予以偿还。原审法院对地价款(略)元及迟延交纳地价款利息(略).67元的认定与判决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上诉人荣辉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董碧仙

代理审判员李剑清

代理审判员李为民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玉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