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沈阳纺织器材厂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康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沈阳第二锅炉厂工人,住址同康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乾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关某,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敏杰,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某甲因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4)大民一房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某甲于200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某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康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康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波
审判员李倩
审判员李沛东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白凤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某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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