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史某某故意伤害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与被害人李××因宅基地边界在南召县X街双方的宅基地边界上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史某某用铁锨砍中李××的头部。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李××的损伤系轻伤。2011年1月4日,被告人史某某赔偿被害人李××名项经济损失x元,李××申请撤诉。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赵××、李××等人的证词、法医鉴定结论、调解协议书、撤诉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因邻里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及其亲属就民事部分已和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克仁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兴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