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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北京银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泰大新世纪投资公司部门经理,身份证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银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乡银地家园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银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身份证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银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身份证住(略)。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银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地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申小琦担任审判长,法官姚颖、胡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地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银地公司和王某于2002年11月29日签定了《业主公约》,公约约定银地公司就王某购买的银地家园X号楼X单元X室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王某向银地公司支付物业费,收费标准为2005年之前的是每建筑平方米2元,从2006年起按每建筑平方米1.8元收费,王某房屋面积是217.58建筑平方米。现银地公司已经依照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但王某自2004年11月1日至今一直拒绝交纳物业费共计x.16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向银地公司支付物业费x.16元,滞纳金x.89元,诉讼费由王某承担。

王某在一审中答辩称:房屋地址对、欠费时间对,面积记不清了,我家实际面积没有这么大,房屋产权证没有办下来。我2002年年底搬到小区,之后发现房屋质量不行,房顶侧面漏水,我希望物业给我修好并补偿我一些损失,但物业不同意,我家暖气接反了,一直不热,我不同意交物业费。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是丰台区银地家园小区X号楼X门X号房屋的所有人,该房屋建筑面积217.58平方米。2002年11月29日,王某与银地物业公司签定了《北京银地家园南区内销商品房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银地家园优秀.赏小区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委托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物业管理费按年度交纳,业主入住时交清一年费用,第二年费用在当年12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前交齐。丰台区银地家园小区X号楼X门X号房屋由银地物业公司负责提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2005年之前按每建筑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每建筑平方米1.8元收费。银地公司履行过合同义务后,因王某未交纳2004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银地公司到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银地物业公司与王某签订《北京银地家园南区内销商品房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银地家园优秀.赏小区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委托协议书》后即取得了丰台区银地家园小区X号楼X门X号房屋的物业管理权,银地公司在提供了物业服务后,王某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银地公司和王某双方已经就缴费时间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银地公司应当在交费履行期届满后向法院主张2009年度的物业费。故对银地公司向法院主张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物业费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审理的实际情况,对银地公司主张滞纳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王某主张暖气不热及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系另一法律关系,该案不予处理。王某主张房屋面积不对,应当就此项答辩意见向法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王某的答辩意见不充分,该院不予采信。故该院仅就银地公司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某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银地公司支付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至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费二万零一百九十一元四角三分。二、驳回银地公司其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王某不服一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物业费四年缓交,是因所购买的房屋从入住起一直漏雨,银地公司代开发商行使维修职责,在每年维修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维修办法,致使每年雨季房屋多处漏雨,严重损坏房屋装修墙面(三次专修粉刷都被损坏),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物业费缓交也是银地公司方面提出的维修协商建议,对协议中银地公司提议的物业费交纳办法我没有任何异议,只是对维修方案、保修问题、赔偿问题提出意见,一直在等待银地公司的回复,并多次催问未果。二、所购买的房屋从入住起暖气一直不热,也是银地公司代开发商行使维修检查职责,在每年冬季维修时,只采取不停的放气放水达到短时的取暖,停暖期也未对供暖问题进行彻底检查维修,数十次的催促也未采取真正的检查、维修措施,致使六个冬季家里只能加用暖风机、电褥子、穿棉衣过冬,多年放水放气,暖气阀门损坏滴水,装修暖气罩发霉、损坏,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银地公司代开发商行使维修职责,其维修不利,带来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物业公司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银地公司马上采取有效的维修办法解决房屋漏雨问题及房屋供暖问题;2、赔偿房屋墙面三次装修粉刷、暖气罩损坏费用共计x元;3、减免三年物业费x.19元,返回两年取暖费8268.04元;4、赔偿精神损失x元;5、诉讼费由银地公司承担。

银地公司针对王某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双方的《业主公约》约定了物业管理费标准及缴纳的方式等,银地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但王某欠交物业费和滞纳金。王某所提的房屋漏雨和暖气不热与本案无关,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欠费明细单、《北京银地家园南区内销商品房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银地家园优秀.赏小区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委托协议书》、照片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王某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材料欲作为新的证据:

1、照片14张,用以证明:房屋因防水问题存在漏水情况以及暖气水管的安装有误;

2、维修交费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为了解决王某阳台顶棚漏水窗户及暖气不热问题,经甲方银地公司与乙方王某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先替责任方垫资寻找防水专业单位对乙方阳台顶棚漏水问题进行修复,具体方案为……3.由乙方联系供暖公司对厨房暖气管道进行改造,涉及拆除橱柜的问题,甲方给予300元经济补偿。4.甲方垫资的款项由甲方向责任方追偿,乙方无权干涉。5.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交纳两年度物业费,待以上工程完工,经过一次雨的检验,未发现顶棚漏雨情况后,乙方全部交纳所欠物业费(包括09年物业费)和供暖费。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落款处写有“甲方签章:日期:”,“乙方签字:日期:”王某和银地公司均未在上述协议上签字盖章。王某称上述协议系银地公司向其出具,因对该协议上的具体施工方案有异议,故未签字同意。用以证明:因协议系银地公司出具,所以银地公司有义务维修,协议第5条应当有效,因顶棚漏雨未解决,所以王某有权不交纳物业费。

3、阳台屋面防水工程施工方案及预算。王某陈述上述材料系银地公司出具,用以证明银地公司有义务维修。该材料上未加盖银地公司印章。

4、防水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载明:合同甲方为银地公司,合同乙方为北京世纪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约定乙方为各漏水住户业主进行防水工程施工。该合同上甲方未盖章,乙方盖有公章,盖章日期系空白。用以证明:银地公司有修复义务。

5、维修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甲方为银地家园X号楼

单元室,乙方为银地公司,双方就修复甲方阳台顶棚漏水之事达成如下协议:乙方寻找专业单位对甲方顶棚重新制作安装,施工方案如下……。乙方垫付的款项由乙方向相关单位追偿,甲方无权干涉。施工完毕经过一个雨季的检验:重新制作安装的阳光篷不再漏雨时,甲方今后不得就此事对乙方进行任何追究。甲方未在该协议上签字,银地公司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公章。用以证明:银地公司应当承担维修义务。

本院认为,王某与银地公司在物业合同中就物业服务内容以及相应的物业费标准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银地公司依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有权向王某收取相应的物业费用。王某以房屋的暖气存在问题以及房屋存在漏雨问题而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抗辩,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就上述房屋问题,可另案解决。王某在二审中提交维修交费协议用以证明依照该协议的约定其有权拒交物业费。因该协议最终未得到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所以该合同并未成立,协议内容对双方均无约束力,故王某的该项主张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王某作为原审被告在二审中提出反诉,就其各项请求银地公司不同意进行调解,故王某应当另行起诉。综上,王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八元,由王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五十六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申小琦

代理审判员姚颖

代理审判员胡君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韩耀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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