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袁某甲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学方,浚县司法局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袁某甲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绍新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3日、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代理人袁某乙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甲诉称:我与被告邢某某1982年10月份经媒人介绍相识,于1984年元月份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典礼仪式,1985年10月生下女儿袁xx,1987年11月份生下儿子袁xx,现均已长大成人,由于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没有相应感情基础,经常因一些家务琐事吵架、打架,夫妻感情已破裂。我于2006年12月16日到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我与被告夫妻关系仍无好转,请法庭查明事实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所欠外债我承担,但我的外债被告也应承担,我的外债有12万多。

被告邢某某辩称:原告所称外债只有李x元我知道,其他不清楚,原告提出离婚主要是由于其有外遇造成,我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判决我们离婚,我要求原告给我精神抚慰金5万元,因为我有子宫肌瘤卵巢囊肿未治愈,我要求原告给我一定的经济帮助,在原告与我共同生活期间我因患病及子女结婚等借欠外债要求原告与我共同偿还,我的外债有7万元。

依据原告的陈述与被告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原、被告财产状况及如何分割。

针对争议焦点,原告袁某甲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及被告质证意见为:

1、2007年1月26日法院判决书一份,曾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被告对判决书无异议。

2、2006年4月28日原、被告协议书一份,主要证实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对财产处理情况,主要内容为:原、被告自愿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一层五间二层二间予制楼房,四轮拖拉机带斗,归儿子袁xx所有,济南轻骑125型两轮摩托及家中现金2500元,飞人牌缝纫机一台及粗布归邢某某所有,夫妻存续期间债权债务由袁某甲负担,其他双方无争执。

被告邢某某对该协议书称有异议,不同意离婚。

对于该协议经本院审查认为协议内容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被告仅不同意离婚,视为对协议内容第一项“自愿离婚”反悔,但不影响第二、三、四项的效力,故本院对被告所提异议仅认定协议第一项异议成立,对于异议之协议内容二、三、四项予以采信。

被告邢某某针对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及原告质证意见为: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被告身份。

原告对该证据材料无异议,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2、证人邢xx、徐xx、邢xx、邢xx、邢xx、邢xx、何xx、刘xx、邢xx当庭证言各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借欠外债情况。

原告袁某甲对证人证言均称07年以后没有在家,不知道这些事。

3、浚县X镇派出所询问笔录复印件及邢某某、袁xx(原、被告女儿)保证书复印件,用于证明被告因为怀疑原告有外遇曾引起打架。

原告称对该事我清楚,但不能证实其有外遇。

4、浚县人民医院B超报告单一份,善堂卫生院诊断证明书一份,南韩庄村级医疗诊所医疗收据2张及证明3份,用于证实被告患有子宫肌瘤及卵巢囊肿需手术治疗及出院后药费花费情况。

原告袁某甲对该证据材料称:不否认也不认可其真实性,但该款已花费其不支付,被告得病不清楚。

对于原告袁某甲所提对证据材料3的异议,因该笔录不能证实原告有外遇且被告未能提供其它有效证据印证其主张成立,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该异议成立。

对于原告袁某甲所提证据材料2的异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证据材料中邢xx、徐xx、邢xx、邢xx、邢xx、邢xx、邢xx、刘xx当庭证言,因以上证人与被告均系亲属,其证言又系孤证,对该证据效力本院不予认定,对于何xx当庭证言欠其3000元因证人系原、被告街坊,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本院对该证言效力予以采信,对原告所提该异议本院认为不能成立。

对于原告袁某甲所提证据材料4的异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善堂中心卫生院诊断证明书系国家正规医疗部门所出具,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该证据材料中医疗费单据,不是国家正规医疗部门出具,对其效力不予认定,对于浚县人民医院B超报告单没有病历与诊断证明相互印证,对其效力本院亦不能认定。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1982年10月份原告袁某甲与被告邢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84年元月份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典礼仪式,开始共同生活,1985年12月7日原、被告生育女儿袁xx,X年X月X日生育儿子袁xx,现均已成年,原告袁某甲自1993年外出务工至2006年不定期回家,原、被告共同财产有:楼房一座(一层五间,二层二间),四轮拖拉机一辆,济南轻骑摩托车一辆,飞人牌缝纫机一台,及存款2500元。原、被告于2006年4月24日达成协议“一层五间,二层二间予制楼房,四轮托拉机(带斗)归儿子袁xx所有,济南轻骑华豹125型两轮摩托车、存款、缝纫机、粗布归邢某某所有,夫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由袁某甲承担。”被告邢某某在原告外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欠何x元外债,被告邢某某2007年4月26日在善堂中心卫生院诊断患有卵巢囊肿病,需住院手术治疗。原、被告共同外债有欠南韩庄李x元,原告袁某甲2006年12月12日起诉被告邢某某离婚,二OO七年元月二十六日浚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原、被告判决后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二年以上,原、被告感情实属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袁某甲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原告袁某甲称有外债12万元,被告仅认可3000元,且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印证其主张成立,故本院对其所称外债仅支持3000元部分,其余部分不予支持。被告邢某某称借欠外债7万元,仅提供了何x元部分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仅采纳3000元部分,对超出部分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原、被告外债及共同财产因原、被告在2006年4月24日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二、三、四项)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其协议内容予以采信,原、被告共同外债3000元及被告欠外债3000元由原告袁某甲承担。被告称原告有外遇,要求原告给付其精神抚慰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称有病,经济困难要求原告给付其经济帮助,考虑到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以原告给付3000元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袁某甲与被告邢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6000元(其中李高强3000元及何梅姣3000元)由原告袁某甲偿还;

三、原告袁某甲于判决生效五日内给付被告邢某某经济帮助3000元;

四、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袁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苏建新

审判员朱绍新

人民陪审员张俊杰

二OO九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张俊杰(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