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昆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司)。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文彦,云南天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定鹏,云南天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华域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域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街华域大厦B座X楼。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书记(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03年3月17日,原告三建司与被告华域公司、案外人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托公司)、昆明科技建设经贸总公司(以下简称科贸总公司)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被告华域公司、案外人国托公司、科贸总公司欠原告三建司华域大厦工程款等共(略).36元,由被告华域公司支付280万元,案外人国托公司支付110万元,科贸总公司支付170万元,各方对还款金额互不承担连带责任。其中,被告华域公司的付款期限为:2003年4月支付21万元,2003年6月支付20万元,2003年8月支付20万元,2003年10月支付20万元,2003年12月支付199万元;三方付清上述款项后,原告三建司将所承包建设的华域大厦工程项目竣工的全套资料交付三方,否则三方在12月份付款中扣除100万元作为保证金;对于12月份应还部分,如三被告同意华域公司用房屋抵偿,则案外人国托公司和科贸总公司也用房屋抵偿。协议签订后,被告华域公司共支付原告三建司工程款21万元,尚余尾款259万元未支付,原告逐诉至法院请求:(一)被告支付259万元工程欠款,并支付自200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暂计至2004年7月30日,利息(略)元);(二)原告享有对被告所有的华域大厦建筑物的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万元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云南华域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200万元;余款59万元由被告云南华域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云南华域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2004年9月30日前没有支付原告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200万元,则余款59万元由被告云南华域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前于2004年10月8日前付清。
二、原告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对位于南屏街X号楼(华域大厦B座)32-X层中符合优先受偿权条件的建筑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案件受理费(略).10元,由原告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略)元,由被告云南华域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31.10元,并于2004年10月8日前支付予原告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政
代理审判员孟静
代理审判员黄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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