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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邓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上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长滩乡长滩坝村六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邓某某,女,苗族,X年X月X日生,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恩权,重庆市彭水县东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X乡X村六组。

负责人:张某某,组长。

上诉人邓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上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X乡X村六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上诉人邓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邓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邓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二、撤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邓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邓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登明

代理审判员谭中宜

代理审判员甘国艳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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