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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辽阳金达铸业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

负责人:谷某某,系该办事处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丽艳,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阳金达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辽阳金达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辽阳金达铸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申请人的请求对被执行人借款抵押的土地、房屋进行评估,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拍卖裁定,依法拍卖,因无人购买,致标的物流拍,申请人同意以流拍标的底价338.8万元接收该标的物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辽阳金达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辽阳县X镇X街的厂房(建筑面积约2105.83)及土地使用权(国有划拨工业用地,面积约x.3)作价338.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抵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月丹

审判员:李航

审判员:张铁军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马鑫(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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