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胡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廷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某、被上诉人黄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杨廷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08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胡某某在家中盖房,原告到被告家询问两家房屋间距问题,后发生争执。两人互相辱骂后,原告被被告致伤。原告于2008年10月17日14时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159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右腕关节皮肤挫裂伤、右膝关节皮肤挫伤。同年10月25日出院,花费医疗费2442.5元。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一致。出院医嘱:继续服药治疗、5天后返院拆线、加强营养不适随诊。后原告又到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231元。另查明,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原告支出伤检费100元。2008年10月28日,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作出驿公(南)决字(2008)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告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人民币的处罚。原审法院判决:一、限被告胡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黄某乙损失共计2235.4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宣判后,胡某某不服,以没有打伤黄某乙为由,上诉来院。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乙因建房问题发生争执,后在双方互相辱骂撕拉中黄某乙受伤的事实,有公安机关对现场证人的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陈述、病历、出院证、医疗票据、伤情照片和鉴定等证据证实。对黄某乙的损害,胡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黄某乙自身有一定的过错,也应负部分责任。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胡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胡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俊波

审判员翟贺年

审判员于俊义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