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牛某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红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辩护人牛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在任伊川县九皋山庄开发公司业务员期间,伙同他人于2008年3月至5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三次骗取湖北省大冶市丰景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郑州壹陆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邵某某、郑州润众商贸有限公司刘某某等人财物x元,个人得赃x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依法对其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没得八万余元。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在他人授意之下从事犯罪活动,所起作用小,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5月17日,被告人石某某化名“史林”,在伊川县九皋山庄开发公司总经理杜宝川(另案处理)授意下,以伊川县九皋山庄开发公司建设大雄宝殿为由,在无合同履行能力、无公开招标的情况下,欺骗湖北省大治市丰景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与伊川县九皋山庄开发公司签订总造价844.2万余元的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以报名费、保证金、办理外地企业进驻伊川施工手续、请客送礼等名义先后骗取李某现金共计x元,石某某从中获利6.04万元。
2、2007年5月31日,被告人石某某化名“史林”与一个自称“赵峰”的人在伊川县九皋山庄开发公司总经理杜宝川授意下,以该公司招揽土石某开挖、碾压工程为由,在无实际履行能力、无公开招标的情况下,欺骗郑州壹陆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邵某某与伊川县九皋山庄开发公司签订总造价2500万的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以报名费、保证金、请客送礼等名义骗取邵某某x元,石某某从中获利2.21万元。
3、2008年3月,被告人石某某在伊川县九皋山庄开发公司总经理杜宝川授意下,以伊川县九皋山庄开发公司安装监控为由,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欺骗郑州润众商贸有限公司刘某某与该公司签订总造价34.7万元合同,以履约保证金名义骗取刘某某现金1万元。
综上,被告人石某某参与作案三起,诈骗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总计x元,个人得赃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某、邵某某、刘某某的陈述;2、询问证人邵xx、薛xx等人笔录;3、书证户籍证明、施工合同、交款条、辨认笔录等;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调查核实,并进行了质证、认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所辩称的赃款没有八万余元,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石某某违法所得x元,追缴后退还被害人。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9日起至2014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战伟
审判员张明建
审判员李某东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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