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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孙某某相邻损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1953年12月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孙某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3年12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81年2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1979年12月出生,汉族。

李某某与孙某某相邻损害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7日作出(2008)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李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以李某某并没有提供孙某某堆土对其居住造成影响的证据为由,不予支持,实属错误。据此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孙某某称,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的请求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不存在侵权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靠其墙基一侧所垫的护墙土并不影响公共风道的使用用途。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路通

代理审判员朱建华

代理审判员孟宪忠

二ΟΟ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圆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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