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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等诉安远县立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吉花园开发经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安远县X镇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经商,安远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安远县立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吉花园开发经营部,负责人王春莲。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远县人民法院2009年7月16日作出的(2009)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安远县立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吉花园开发经营部在中国工商银行安远县支行x账户有存款人民币x.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远县立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吉花园开发经营部在中国工商银行安远县支行x账户的存款人民币x.19元至安远县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春华

审判员谢诗升

审判员唐某华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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