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冯某某因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冯某某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7月8日作出受理决定,同年8月12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送达被告,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冯某某与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某某诉称,二人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在双方未经了解的情况下于2006年仓促结婚,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胡某某还经常无故辱骂冯某某的家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
胡某某辩称,冯某某将其胳膊打折,至今尚未痊愈,也不能干重活,如果冯某某要求离婚至少赔偿胡某某10万元,否则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冯某某与胡某某经婚姻介绍所介绍于2006年八月份相识,同年腊月举行了婚礼,2006年12月27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冯某某与胡某某均属再婚。婚后夫妻经常生气吵架,2007年因生气冯某某将胡某某胳膊打折,至今未痊愈,胡某某于2009年7月回娘家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冯某某与胡某某婚前相识时间短,婚姻基础差,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且冯某某将胡某某胳膊打折,已构成家庭暴力,冯某某离婚态度坚决,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冯某某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胡某某称冯某某将其胳膊打折,要求损害赔偿10万元,庭审中冯某某表示自愿支付胡某某3万元,其辩称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冯某某与胡某某离婚。
二、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胡某某损害赔偿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相军
审判员杨超
人民陪审员苗刚印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黄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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