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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犯非法储存、运输爆炸物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犯罪于2005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监视居住(略)。现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非法储存、运输爆炸物罪一案,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2008)汝刑初字第173-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某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控辩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复核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08)汝刑初字第173-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汝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跃波

代理审判员杜燕萍

代理审判员邢会峰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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