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8岁。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兴宁路由西向东行至王西村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横穿马路的行人金某(怀抱着一个孩子焦某)撞倒,造成金某、焦某二人受伤,金爱英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于8月24日到洛阳市西工区工农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洛宁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方和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被害方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李某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资料照片、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及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轶文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丽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某某 肇事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