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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白卡卡,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白卡卡、被告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2003年1月2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结婚前后,原告花费了10万元为被告购某甲、装某、购某乙等,被告因此于2007年12月17日给原告打欠条一张,表示离婚后由其付清欠原告的款项10万元。2009年2月1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原、被告离婚,而被告却拒绝偿还原告欠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欠款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邱某某辩称,2007年12月17日被告所书写的欠条,吉利区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历经两次审理,均明确认为该欠条是双方协议离婚后男方支付女方10万元,而现在事实是双方并非协议离婚,而是法院判决离婚,女方的请求不能成立,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月24日登记结婚,被告邱某某于2008年5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与原告胡某某离婚,原、被告离婚诉讼中胡某某曾提交2007年12月17日邱某某书写的欠条一张,述明:“欠条今欠胡某某离婚后双方协议产生费用(购某甲、装某等)共计拾万元整(x.00元)。待男方经济好转后一定及时付清。邱某某2007年12月17日”。以此证明邱某某购某甲及房屋装某时胡某某拿出10万元,房产名义上归邱某某,但实际上是胡某某出资购某的事实。经离婚诉讼庭审质证,邱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辩称欠条只有在双方协议离婚时才能发生效力,不能证明原告的购某甲行为是被告出资。2008年10月9日本院对邱某某诉胡某某离婚一案作出(2008)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吉利区检察院家属楼X号楼X单元X室住房一套,邱某某主张该房产是其婚前财产,并且提供了吉利区检察院的证明、收款收据、房产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胡某某虽然主张该房产系其父母出资购某,并提供了邱某某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但该欠条只能证明邱某某答应在双方协议离婚后支付10万元,不能证明该房产是胡某某父母出资购某的,并且胡某某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争议的房产是其婚前财产。因此该房产应当是邱某某的婚前财产。由于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对房屋进行了装某,使房屋升值,对房屋升值的部分,邱某某应当给予胡某某一定的补偿。判决:“一、准许原告邱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二、原告邱某某的婚前财产吉利区检察院家属楼X号楼X单元X室房子一套归原告邱某某所有,原告邱某某补偿被告胡某某人民币x元整,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完毕。三、原告邱某某和被告胡某某的婚后共同财产电脑一台、床垫三个、长虹柜机空调一台、卧室分体空调一台、饮水机一台、金正DVD一台、吸尘器一台、归原告邱某某所有;索尼彩电一台、三星洗衣机一台、沙发、茶几共四件、厨房灶具、抽油烟机、电饭锅和餐具、大理石餐桌、容声冰箱一台、君悦音响一套、地毯三块、被子四条、床单三条、悦达起亚汽车(豫C—x)一辆归被告胡某某所有。四、夫妻共同债务x元由原告邱某某承担x元,被告胡某某承担x元。五、驳回原告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胡某某的其他请求。”邱某某与胡某某均不服本院(2008)吉民初字第X号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与本院认定事实相同,2009年2月2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2007年12月17日邱某某书写“欠条”的性质应结合(2008)吉民初字第X号判决中对原、被告双方财产的处理原则予以综合认定。(2008)吉民初字第X号判决对原、被告双方的财产已经做出分割,由于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对房屋进行了装某,使房屋升值,对房屋升值的部分“原告邱某某补偿被告胡某某人民币x元整”,胡某某已经获得相应的补偿。另邱某某书写的“欠条”中也述明胡某某诉称的x元系因“购某甲、装某等”,应属双方对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协议产生的款项。其实质是附条件的付款协议。原、被告双方最终没有协议离婚而是经法院判决离婚,共同财产是由法院判决进行了分割,并且其中判决邱某某补偿胡某某x元。故本案中邱某某书写“欠条”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胡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利军

审判员张玲珍

人民陪审员郭建桥

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闫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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