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邓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怀柔区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田某乙,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少东,北京邓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邓各庄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09)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11月4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在一审中起诉称:李某某承包邓各庄村委会电磨10年,从1998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止,邓各庄村委会晚给接电4个月,违约1次,赔偿违约金5250元;邓各庄村委会晚安装门窗玻璃11个月,邓各庄村委会赔偿违约金5250元;邓各庄村委会从2002年8月底,给李某某长期停电,到2008年11月30日共计6年零3个月,赔偿经济损失x元;李某某承包电磨,投资8000元,折旧800元,6年零3个月,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邓各庄村委会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共计x元。因邓各庄村委会拒绝赔偿,故李某某起诉,要求邓各庄村委会赔偿电磨违约金x元,诉讼费用由邓各庄村委会承担。

邓各庄村委会在一审中答辩及反诉称:不同意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违约在先,未交纳承包费及电费,构成根本违约。村委会不存在晚接电、晚安装玻璃的问题,要求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只交纳1次承包费,其行为构成违约,反诉要求给付租金9450元、电费1205.04元、违约金4725元,并返还面粉机、粉碎机各1套。

李某某在一审中针对邓各庄村委会提出的反诉答辩称:1998年12月1日至1999年12月1日李某某交纳了承包费,1999年12月1日至2002年8月的电费、承包费均未交纳,理由是邓各庄村委会违约。邓各庄村委会不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某就不交纳电费和承包费,不同意给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1日,李某某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邓各庄村委会签订《粮食加工厂承包合同》,主要约定:“承包期10年,1998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1日,承包费为上交款,即1998年12月1日前交1050元,1999年12月1日前交1050元……2007年12月1日前交1050元。乙方若逾期一个月内不交承包费,甲方向乙方收取同期承包费5%的滞纳金,逾期2个月内不交承包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提供面粉机、粉碎机各一套及平房,负责将电源线接到电表以上,负责安装门窗玻璃。乙方有权向甲方按期交纳承包费及电费。”双方当事人在违约责任中约定:“合同签定(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虽(随)意违约,如果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交纳剩余年限承包费总和的5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违约方对守约方超出的损失部分进行赔偿。”1998年12月26日,李某某交纳了1999年的承包费1050元。2002年10月7日,李某某之代理人田某甲交纳2000年10月至2002年8月照明电费2.76元。

2008年12月30日,李某某诉至该院,要求邓各庄村委会赔偿违约金x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某称晚接电的责任不在邓各庄村委会,因邓各庄村委会无权接三项电,李某某之夫田某甲等几名村干部找到电力管理部门,2个月后电力管理部门表示不同意,后邓各庄村委会主任再次协调,才被允许。晚安装玻璃是由于村里工作忙,1999年10月31日才购买玻璃,1999年11月15日安装。

此外,2002年8月底,邓各庄村里进行低压改造,李某某承包的加工厂断电,邓各庄村委会以李某某未交纳租金为由,拒绝通电。李某某称停电损失是指看护电磨造成的人工费损失。

就李某某未交纳电费的问题,邓各庄村委会提供2000年7月29日至2002年10月6日的电费表证实自己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李某某在签订合同后交纳了1998年12月1日至1999年11月30日的承包费,但由于当事人主观因素以外的原因,未能及时通电经营,对此双方均未预料,邓各庄村委会非主观故意,不能认定其符合合同约定的随意违约,且双方亦未约定接电期限,故邓各庄村委会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虽然未约定安装玻璃的期限,但邓各庄村委会应在合理时间内履行该合同义务,邓各庄村委会未能举证证实履行该合同义务的时间,应视为其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其应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剩余年限承包费总和的50%的违约金,即5250元。邓各庄村委会虽怠于履行安装玻璃的义务,李某某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交纳租金的义务,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实际经营期间的违约责任,即1999年12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共3年违约金数额为158元。邓各庄村委会在进行低压改造后,不应以李某某拒交租金为由拒绝接电,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剩余年限承包费总和的50%的违约金。自2002年9月1日后,李某某未能进行实际经营,对邓各庄村委会反诉要求李某某给付2002年8月31日至2008年11月30日租金的反诉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李某某在经营期间使用电力,应交纳相应的电力使用费,对邓各庄村委会要求给付电费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李某某要求承包电磨的投资折旧损失及停电造成的损失,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市怀柔区X镇X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某某怠于履行安装玻璃义务违约金五千二百五十元。二、北京市怀柔区X镇X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某某怠于履行通电义务(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的违约金三千二百八十一元二角五分。三、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市怀柔区X镇X村民委员会面粉机、粉碎机各一套,并给付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的租金二千八百元。四、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市怀柔区X镇X村民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拒交租金的违约金一百五十七元五角。五、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市怀柔区X镇X村民委员会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至二○○二年八月三十日的电费一千一百六十五元二角。六、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及邓各庄村委会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某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邓各庄村委会晚接电的事实,却没有判令违约金,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也没有对李某某进行赔偿。邓各庄村委会从1998年12月21日至1999年3月26日没有接电,但是这期间李某某已经交了承包费,一审判决对此没有判令补偿。二、没有计算折旧费。李某某当时为推电磨投资8000元,机器每年折旧800元,6年零3个月共计5000元。三、按照合同约定安装门窗玻璃是村委会的职责,但是玻璃是李某某拉来的,安装玻璃的人是李某某找的,邓各庄村委会应付车工100元、人工费160元,共计260元,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定。四、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能随意违约,如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交纳剩余年限承包费总和的50%的违约金,当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超出的损失部分,进行赔偿。一审判决计算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李某某的损失。李某某要求给付6年零3个月推电磨、看管机器和房屋的人工钱,以60元/天计算,以及机器10年的折旧费5000元钱。综上,李某某要求邓各庄村委会赔偿李某某违约金共计x元,诉讼费由邓各庄村委会承担。

邓各庄村委会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其在本院庭审中答辩称:不同意李某某的请求。邓各庄村委会认为晚接电不是邓各庄村委会的责任,只有电力管理部门才有权力接动力电,对此李某某的代理人田某甲是认可的。村里进行低压改造的时候,是电力局断的电,并不是邓各庄村委会所为。后来邓各庄村委会没有接动力电是因为李某某只交了1年承包费,其余的承包费均未交。邓各庄村委会并未违约,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一审庭审中,李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田某甲(田某甲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明确表示晚接电的责任不在邓各庄村委会。邓各庄村委会不能接三项动力电,只有电管站有权力接动力电。

上述事实,有《粮食加工厂承包合同》,电费收据,承包费收据,安装玻璃证明,村民电费月结算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邓各庄村委会之间的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关于李某某要求邓各庄村委会赔偿晚接电产生的损失的上诉理由,由于一审庭审中,李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田某甲明确表示晚接电的责任不在邓各庄村委会,邓各庄村委会不能接三项动力电,只有电管站有权力接动力电。故李某某要求邓各庄村委会承担晚接电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李某某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某要求邓各庄村委会承担安装玻璃的车工和人工费的主张,由于一审判决已经认定邓各庄村委会晚安装玻璃属违约行为,且判令邓各庄村委会依据合同承担晚安装玻璃的违约金,现李某某要求邓各庄村委会赔偿晚安装玻璃对其造成的损失,但其并无证据证明该损失超出违约金的范围,因此对于李某某要求邓各庄村委会赔偿晚安装玻璃给其造成的车工和人工费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某上诉要求邓各庄村委会承担推电磨、看管机器和房屋的人工钱以及机器折旧费等主张,本院认为,李某某与邓各庄村委会于1998年12月1日签订《粮食加工厂承包合同》后,向邓各庄村委会交纳了1998年12月1日至1999年11月30日的承包费,之后至今未依合同约定于每年12月1日前交齐本年承包费,此属违约行为。由于李某某违约在先,邓各庄村委会也未依据《粮食加工厂承包合同》的规定按时履行通电的义务,亦属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某要求邓各庄村委会承担推电磨、看管机器和房屋的人工费以及机器折旧费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一十元,由李某某负担三千二百六十元(已交纳);由北京市怀柔区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一百八十五元,由北京市怀柔区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一百三十五元(已交纳);由李某某负担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一十元,由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荆

代理审判员芦超

代理审判员郑亚军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慧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