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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按摩医院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按摩医院,住所地漯河市X路街X号。

法定代表人蔡××,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

委托代理人李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建委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漯河市源汇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漯河市按摩医院(以下简称市按摩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管线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7)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按摩医院的法定代表人蔡××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和李家×、市管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7)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吕茹辛

代理审判员苏建刚

代理审判员缑兵伟

二○○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胡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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