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按摩医院,住所地漯河市X路街X号。
法定代表人蔡××,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
委托代理人李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建委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漯河市源汇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漯河市按摩医院(以下简称市按摩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管线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7)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按摩医院的法定代表人蔡××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和李家×、市管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7)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吕茹辛
代理审判员苏建刚
代理审判员缑兵伟
二○○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胡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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