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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铜冶镇南鲁仙村村民委员会诉魏某甲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海祥,安阳市矿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某甲(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魏某乙。

原告安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称南鲁仙村委会)诉被告魏某甲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被告魏某甲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鲁仙村委会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3月19日签订了《承包苹果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村委会将苹果园内800课苹果树承包给被告,承包期限10年,自2001年3月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圆满收回果园,否则包赔一切经济损失。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村X组织人员验收,发现800棵苹果树无影无踪,根据当时果树的长势。每棵苹果树价值150元到200元。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特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

被告魏某甲反诉称:一、根据合同规定原告南鲁仙村委会应1-5月供一次水,但原告从开始就违约。连续三年大旱,原告一次水也未提供,导致苹果树旱死,被告从未获得苹果经济效益。特别是2007年国家修安阳到姚村X路,原告得到国家各种补偿后,未征得被告同意擅自决定将通往苹果园的渠道毁掉,又将通往苹果园的大道下落4米。原告的行为导致被告遭到巨大经济损失,80鞴问k棵挂果100斤,一年就是x斤苹果,10年共收8锿唤危k斤苹果0.5元,经济损失40万元。二、原告南鲁仙村委会收回来自己搞的那个苹果园,自己掌管着水源,浇水十分便利,但结果如何。村委会可以比照自己经营的果园来对待被告。原告要求的16万元是凭空捏造。综合来说原告违约在先,被告的果园因无水导致死亡故提出反诉请求如下:一、原告(反诉被告)赔偿被告(反诉原告)800棵苹果树死亡造成承包期内10年的经济损失40万元;二、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苹果园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0年,从2001年3月底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共计3000元,一次性付清。合同第一条规定:合同期满后圆满交给原告,否则赔偿原告损失。合同第三条规定:原告在元-菰此湓愠弊绞桓姹胃k亩果园安排X个小时水,乙方可自行自费抽水浇果园(包括修渠)水泵限于源乱此辉洳愠弊唬姹胃k亩地没有用够2个小时水和天灾人祸等原告一律不给被告减承包费,乙方抽水需经过甲方批准方可抽水,否则按原告偷水制度论处,不论什么时候不能和大田地争水。2002-2003年左右天气大旱,果树大幅度死亡。在2007年国家修安阳至姚村X路,将果园边的一条水渠切断。合同到期后果园已无苹果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一份、村两委对果园的观察纪要一份、对果园的照片10张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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