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白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太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某某。

太白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卢某某生前将一只小口径步枪存放在被告人屈某某的太白县X镇青峰饭庄,2004年卢某某去世后,该枪一直由屈某某保管持有。2009年3月4日晚,另案被告人王若毅从屈某某处借得这支枪去打猎,2009年3月5日凌晨在青峰峡公园门口被太白县公安局查获,该枪被收缴。检察机关并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屈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XXX、XXX、XXX、XX、XXX、XXX、XXX的证言,鉴定结论、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枪支照片、枪支收缴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小口径步枪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能够认罪,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邱晓东

二00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王淑桃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持有 枪支 某某 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