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原告叶××母亲。
委托代理人付联委,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叶××,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叶××因与被告叶××为增加抚养费纠纷一案,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8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崔占魁于2009年9月21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叶××的法定代理人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联委与被告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诉称,原告叶××系被告叶××与赵某的婚生子。2006年2月,经涧西区法院(2006)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赵某带领抚养,父亲叶××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整。现在生活水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父亲每月再支付200元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原告的日常生活、教育、医疗费用。母亲离婚后一直没有工作,也没有再婚,生活非常困难。母亲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叶××每月承担原告抚养费由200元增加至600元,到原告18岁时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叶××辩称,1、我与赵某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6)涧民一初字第X号判决离婚,孩子由赵某抚养,自2006年2月15日开始,每月按时向赵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0元。2008年8月孩子要送幼儿园,我就主动将每月抚养费增加至250元。2、但是赵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我看望孩子。并在2009年5月背着我伪造证件,到涧西区公安分局珠江路派出所把孩子的名字改为赵某宁,我发现后到派出所核实情况后,恢复了原名。3、我同意将孩子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300元,至孩子18岁。4、我要求依法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每月至少有一天孩子由我带,遇重大节日或特殊原因,应另外给我探视权,没有经过我的允许,赵某不得私自改动孩子的名字。5、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叶××系被告叶××与赵某的婚生子。2006年2月23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6)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与叶××离婚,原告由赵某带领抚养,叶××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整。2008年9月,原告叶××入幼儿园,费用增加。原告法定代理人赵某多次与被告叶××协商无果。2009年8月14日,原告叶××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叶××每月承担原告抚养费由200元增加至600元,到原告18岁时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原告叶××法定代理人赵某现无业;被告叶××系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其2009年5月-8月平均工资1706元,其2009年1月-6月平均工资1192元。
本院认为,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法定的义务。被告叶××原每月承担其子200元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目前原告叶××正常的生活、教育、医疗费用,根据被告叶××的收入情况和本市目前的生活支出水平,本院酌定为被告叶××每月承担原告叶××抚养费350元较妥。原告法定代理人赵某作为原告母亲,也有抚养原告的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不足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承担原告叶××抚养费350元,到原告独立生活时止。付款办法:每月15日前向原告叶××的法定监护人赵某支付。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叶××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占魁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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