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20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刑警大队抓获并羁押。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6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潘雪慧,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潘雪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鄢陵县X街“飞越网吧”内盗窃在该网吧上网的李春芳银灰色“锡特”牌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664元。2009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鄢陵县公安局安陵派出所内盗窃该所民警程俊锋现金3000元后外逃。案发后,上述款物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失主李春芳、程俊锋陈某、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赵某某证言、福州市马尾区刑警大队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赃物赃款已退还并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10年10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少杰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代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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