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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9年9月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淅川县X镇X村上磨组、杜营组、下观组基本农田,建X门轮窑取土烧制粘土砖。经南阳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该砖厂所占土地类为基本农田,占地和取土面积为3393.065平方米(合5亩),取土深度高达3米以上,造成土地无法耕种,耕作条件已严重破坏。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杜××、聂××、王××等人证言以及书证现场勘查材料、淅川县国土资源局移交材料、南阳市国土资源局的鉴定结论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国家的环境资源不受破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10年1月1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全世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兼):张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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