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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沈XX、张某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77-X号

申请执行人沈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干部,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永州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永州市金龙房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XX、张某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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