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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某与××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公某。

法定代表人邓××。

委托代理人余××。

被告××公某。

法定代表人刘××。

原告××公某与被告××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余××、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某诉称,2008年5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热水锅炉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6台热水锅炉,热水锅炉设备单价为x元,合计x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生产出了符合合同约定的热水锅炉,分两批将锅炉设备运抵被告处,最后一批设备于2008年12月中旬安装完毕。锅炉设备在使用中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标准。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才陆续的向原告支付了x元,现尚有x元没有支付。尽管原告继续催要,但终因被告自身的内部管理出了差错,现被告管理人员均无愿意继续支付拖欠的货款。综上,原、被告签订了热水设备买卖合同,原告依合同完全履行了设备的交付、安装义务,设备使用符合合同要求,被告应履行其支付货款的义务,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公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拟证明原告的身份资格。

2、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拟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3、热水锅炉买卖合同,拟证明2008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热水锅炉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相关义务。

被告××公某法定代表人刘××辩称,我虽然是公某的法定代表人,但并不清楚这些事,这些事都是唐一刁他们办理的,我未经手处理过该事情。

被告××公某未就其辩称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情况如下:

被告××公某对原告××公某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合同本人没有经手而且在签订该合同期间,本人并没有上班,另外公某的公某本人也没有掌握,故无法掌握;但是公某确实装了锅炉,不然公某无法经营。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公某提交的证据1、2、3真实、合法并与本案相关联,可作本案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结合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08年5月8日,被告××公某为甲方,原告××公某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08/5/8-18的《热水锅炉买卖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信守下列条款:一、产品名称、规某、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日期列下表;产品名称:热水锅炉;规某:ZRB-0.35MW;单价:台;数量:6;单价:x;金额:x;交货日期:传真通知;合计金额(大写):贰拾叁万柒千陆百元整;¥x。二、产品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按Q/x-2007的技术指标执行。乙方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对产品质量有异议,需方使用7天内提出退换货要求。三、保修期限:产品保修期为壹年,锅炉外围附件保修期三个月。四、运输方法及费用负担:全部由供方负担。五、交货地点:需方机房。六、产品到达安装现场的搬运及塔吊垂直运输费用由供方负担。七、交货及安装时间:签订合同后,采用分批交货,分批安装,待需方通知到货及安装时间,但应提前20天通知供方。八、付款方式:(1)签订合同后付3万元定金,按安装完的数量支付货款。合同余款一年保修到期满时付清。(2)需方将订金转到供方的银行帐户,如需方违反此规某,由需方自行承担推迟供货时间损失。九、其它事项:(1)供方产品为国家专利产品(专利号:(略).6),需方不能以任何方式生产同类产品,否则按国家专利法进行处罚。(2)产品的安装地点由需方指定,产品由供方自行安装,供方负责技术指导,需方提出技术要求。十、纠纷处理办法: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解决。十一、附则:(1)使用要求:供方保证6台ZRB-0.35MW热能设备,在正常使用下每小时提供200万大卡的热量,要求供热水温度55℃以上。如达不到此要求,供方自行添加设备满足上述要求,所产品费用由供方负责;如添加设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无条件全额退款,并负责赔偿停业期间所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2)设备的安装地点由甲方负责指定。(3)本合同金额不含烟管、机房建设。(4)本合同金额不含税金。(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复印无效。甲方:××公某并加盖公某,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唐一刁,签订日期:2008年5月8日;乙方:××公某并加盖公某,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邓××,签订日期:2008年5月8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和安装义务,被告支付原告x元货款后,尚余x元货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公某与被告××公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和安装义务后,被告应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逾期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属违约,应负本案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x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某,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某,判决如下:

被告××公某应支付原告××公某货款x元,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付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某,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某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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