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荆某某,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义旭,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康龄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传鹏,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康园乳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放,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康龄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市康园乳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扬州康龄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市康园乳品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黑牛”注册商标专用权,销毁侵权产品。
二、被告扬州康龄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市康园乳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0万元,本协议签订时即时给付。
三、原告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后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费用3050元,合计7450元,由原告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725元,被告扬州康龄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市康园乳品有限公司承担3725元。其中原告已预交、应由被告承担的部分,由两被告于本协议签订时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源
审判员刘春华
审判员胡慧平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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