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09年8月6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宣桂芙、代理检察员万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9月至2006年9月,被告人王XX在漯河市郾城区X公司打工期间,分别与张XX、张XX签订煤渣销售合同、与翟XX口头约定销售该厂煤渣,收取3人预付款共计x元。后于2006年5月携款潜逃,赃款挥霍。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收条、煤渣购销协议、煤渣销售合同、借条、协议书、收款收据、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5年9月,被告人王XX在漯河市郾城区X公司打工期间,与张XX签订煤渣销售合同,销售该厂煤渣,收取预付款5000元。
2、2006年4月,王XX在漯河市郾城区X公司打工期间,与张XX签订煤渣购销协议,销售该厂煤渣,收取预付款x元。
3、2006年5月,王XX在漯河市郾城区X镇的金星啤酒漯河分公司打工期间,与翟XX口头约定,销售该厂煤渣,收取预付款6000元。
王XX收取以上三人预付款共计x元后,于2006年5月携款潜逃,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XX供述:2006年4、5月份,由于其平时好吃喝,有时打牌输钱,借别人不少钱,就萌生了弄钱的念头,采取收预付款的方法,先后收取了张XX、张XX等人的预付款后,带钱跑了,钱后来慢慢花完了。其中有翟XX的6000元,张x元、张x元。
2、被害人翟XX陈述:其在2006年5月8日,王X以让其拉煤渣的名义骗取其煤渣定金6000元。
3、被害人张XX陈述:2006年4月21日交给王x元的煤渣预付款。
4、被害人张XX陈述:2005年9月份,王X共骗其x元。
5、被害人翟XX提供的收条。翟XX于2006年5月8日交给王X20车的煤渣押金6000元。
6、煤渣购销协议。2006年4月2日王X与张XX签订煤渣购销协议,约定由张XX交给王X预付款x元,每车煤渣180元。
7、被害人张XX提供的收条两张。张XX于2006年4月13日交给王X煤渣现金3000元;2006年4月23日交给王X煤渣现金7000元。
8、煤渣销售合同。2005年9月8日王X与张XX签订煤渣销售合同,约定由张XX交给王X押金款3000元,每车煤渣120元。
9、张XX提供的收条、借条。张XX于2005年9月8日交给王X煤渣押金3000元;于2005年10月24日借给王X现金2000元。
10、抓获经过。2009年8月4日11时40分许,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洁云路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在长江路X路交叉口有二名男子在相互撕打,即将二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其中一名自称叫王XX的男子系漯河市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人员,遂将其抓获。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另有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后,收受被害人给付的煤渣预付款后携款潜逃,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11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陈君红
审判员刘国安
人民陪审员王春雨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