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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30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0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份至200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孟某某隐瞒其真实身份以谈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姜x人民币x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姜x的陈述,证人常xx的证言,保证书、存取款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0日起至2011年10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人民币三万元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远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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