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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颜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明节,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萍,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颜某某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颜某某、陈某某双方同意本案“欠款”x元作为林丽芬与颜某某婚生女儿的全额抚养费。颜某某于本协议签字之日先期支付陈某某款项人民币x元(已当庭履行),余款x元于2009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颜某某前妻林丽芬及女儿诉颜某某抚养费一案,于本协议签字之日起3日内撤回起诉,并在今后不得以子女抚养费为由对颜某某提起任何请求。

三、如颜某某于约定日期内不能付清款项,则陈某某可向法院申请对已查封的颜某某房产强制执行评估拍卖。

一审案件受理费以及保全费共计3670元,由颜某某、陈某某各负担一半,此费用陈某某已预交,由颜某某随欠款一并支付陈某某;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颜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建航

审判员刘鹏

审判员孙庆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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