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程某某、陈某某、岳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岳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9日上午,林州市X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对任村违法建筑实行拆除时,遭遇陈XX(在逃)等人阻拦,且在陈XX的煽动下,被告人程某某、岳某、陈某某向将前来维持现场秩序的林州市保安公司的车牌为豫x警依维柯警车和保安投掷石块,经物价部门鉴定,豫x依维柯警车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9040元。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郭某、尹某、刘某、李某四人均构成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程某某、岳某、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郭某、尹某、刘某、李某的陈某;证人桑某乙人的证言;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岳某、陈某某在他人煽动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任意损害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XX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某某辩称其在案发现场,但其未参与砸警车和砸保安,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其未砸保安,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岳某辩称,其参与了砸保安,但是保安先砸其,其才砸保安的。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9日上午,林州市X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对任村违法建筑实行拆除时,遭遇陈XX(另案处理)等人阻拦,且在陈XX的煽动下,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岳某等人向前来维持现场秩序的林州市保安公司保安投掷石块,保安郭某、尹某、刘某、李某等人被砸伤,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等人并将车牌为豫x警依维柯警车砸毁。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x警依维柯警车的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9040元。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郭某、尹某、刘某、李某四人均构成轻微伤。庭前,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的家属和被告人岳某与被害人林州市公安局及郭某、尹某、刘某、李某就民事赔偿事宜已自行调解并履行。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程某某供述:2011年2月9日上午,其从家出来,走到政府门前的大路上看见北边有很多群众都在站着乱呢,后来其走到跟前看见路西有一家房顶上陈XX站在房顶上乱喊,其没听见他喊了些什么,还有很多保安在陈XX东边围着一块房基地,后来停了好大一会儿,不知道哪个群众一起哄,接着就有好多群众都用石头砸起了保安,当时很多人,其也没有看清怎么回事,其当时跟村干部张某丁X在一起站着,停在路边一辆警车也被砸毁了。

二、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11年2月9日上午9点多,其从家里出去倒水,看到来了两三辆公共汽车,下来的都是保安,这些保安都到了陈XX家刚占的一片房基地边,然后其从家里出来观看,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其才听见任村镇某府要拆除陈XX家违章建的房基地,这些保安是来维持秩序的。其看见陈XX在西边一家的东墙上,还在不停的喊话,他喊完话下面围观的群众就跟着起哄、鼓掌。到了上午10点多,任村镇某的挖掘机被一些群众拦住未进到现场,保安开始撤退,围观的人群中就有人用石头砸那些保安,保安就沿着红旗渠路往北跑,然后就有人追着那些保安用石头砸,在陈XX家地基北的路东边,停着一辆依维柯警车,有部分保安上了那辆警车,这时就有人用石头砸依维柯车,其也从地上拾起石头朝依维柯警车砸了几下,那些保安从车上下来后往北跑,人们便追着用石头砸他们,其也从地上拾起石头朝他们砸了几下。这时就有人从地上拾起石头砸停在路边的依维柯警车,其就也跟着用石头砸了几下。后来其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跑到那辆依维柯警车右侧后面,用石头将车右侧后窗户玻璃砸碎了,这次是其跑到车跟前砸的,砸完这块后其也就跟着追着砸保安的人去追保安了,后来其就回家了。

三、被告人岳某供述:2011年2月9日上午,其在家看电视,大约八点多钟,其妻子从外边回到家告诉其说保安来了,要拆陈XX家头天晚上打的圈梁,其就从家出来,去了任村镇某府门口往北处拆除现场。其看到保安在现场,围观的有很多群众,群众最多的时候有四五百余人,陈XX站在一房顶上喊话,房下围观群众跟着陈XX拍手起哄。大约上午十点多钟,保安要撤走,围观的群众开始起哄,就开始有人砸一辆警车的玻璃,其在警车的西南边,这边围观的人最多,其没有留心谁砸警车的玻璃了,飞向警车的石头很多,其当时就见警车玻璃破了两块,接着其看到人群中有人拿石头砸保安,保安也往人群这边扔石头,保安一直扔石头一直往北边退,后又顺北环路往东边退,其就跟着人群去追保安,中间其砸了有六七下,还有三四十人还跟着保安,骂着保安,扔着石头,其返回到拆除现场停警车处,还有人在砸警车玻璃,砸警车玻璃的人其都不认识,其未砸警车。

四、被害人郭某陈某:2011年2月9日上午,其和公司同事来任村村执行保卫任务,在房基地边站着,有个老汉在房基地西边一家晒棚上站着,墙头上有很多砖,他拿砖吓唬其们说你们走,不要在这儿站着,再不走就砸死你们。他往下边扔砖,没有砸住他们。他们按照安排在现场待命。该老汉在晒棚上一直说些什么,他说说,下边老百姓为他鼓鼓掌叫叫好,现场围观的群众非常多。后来领导叫他们撤离现场,往北走了不到十米远,后边有人喊“保安走了,都给我砸”。其向后看见房上那个老头拿砖头朝他们扔,并喊“都给我砸”。下边群众开始起哄,也喊“给我砸”,当时石头满天飞,有人上了警车,有人直接往北跑了。其和大约二十名队员上了警车,其刚上车,听到警车被砸得发响,其在副驾驶位置,从驾驶室位置车窗飞进来一块大石头,正砸在其右腿上。看老百姓向车冲过来,他们就下车向北向东跑。老百姓在后边一直追他们,朝他们扔石头。多次听到队员头盔被砸得声响。后边追他们的人不停地喊“不要跑,砸死你们”。

五、被害人刘某陈某:2011年2月9日早上,保安公司刘某经理和关XX队长带着他们乘坐公司的警车到任村X村镇某间的一条公路旁的地基圈梁四周执行警戒任务,以便任村村委会能够顺利的拆除违章所建的地基圈梁,他们站到地基圈梁旁不久,有个自称是地基圈梁主人的男人在地基圈梁旁的一座房子上喊叫,说要扔石头砖块砸保安,并且隔一会儿从房上扔一块砖吓唬下边的人,对下边喊“你们不要往跟走,砸住你了可不管你”。后关XX队长说用来拆除地基圈梁的铲车和勾机来不了,让集合准备撤退,正在集合时,站在房子上喊叫的那个男人突然喊叫“砸他们,砸他们”,有人开始朝他们砸起石头,然后在地基圈梁旁站着的一些人就也开始朝他们砸起石头、砖块,其正在撤退时,关XX突然喊其“XX,赶快回头看”,其回头看见一个穿紫红色皮衣带紫色毛领的长脸短头发的瘦高某男子手里拿了一块砖,用力朝其砸过来,其忙躲闪,但砖块还是砸到了其左脚内侧踝骨部位。其强忍着疼痛慢慢往后撤,砸其的瘦高某男子却又扔了一块砖朝他们的车子砸过去,车玻璃被这个人砸破了。其他那些砸他们的人还在继续追着公司的同事用砖块、石头乱砸,其到了任村派出所门口后看见同事陆陆续续从任村农业银行的路口在往派出所方向跑,后面还有人在追着砸石头、砖块。其的左脚踝从被砸住后就一直疼,肿的厉害。

六、被害人李某陈某:2011年2月9日早,保安公司刘某经理带队乘坐两辆客车和一辆警车到任村镇某间一条大路上,刘某理指着一块已经打好了地基圈梁的房基说今天的任务就是配合任村村委会将这块宅基上违章建好的地基圈梁拆除。然后他们就站在地基圈梁周围执行警戒任务,这时其看见在准备拆除的地基圈梁旁的房顶上有一个老头,老头的身旁堆放了很多砖块、石头,这个老头时不时的在喊叫,引来很多路人围观,他们站了一会儿后,有同事说让撤退,并准备乘坐客车走,这时,原先在房顶上站着的那个老头就喊叫起来,并且开始向他们砸起石头,然后有很多人也跟着开始向他们砸起石头,并且还有人砸他们乘坐的警车,当时砸向他们的石头、砖块很多,其在躲闪砸过来的石头时没注意脚下,就被砸住了脚,后来其就强忍着疼痛往任村镇某车停靠点跑,然后又顺着路向东跑了一段路,在其跑的过程某还一直有人追着他们砸石头。其右脚脚踝部位被砸肿了,现在还很疼。

七、被害人尹某陈某:2011年2月9日早,保安公司刘某经理带队乘坐两辆客车和一辆警车到任村镇某间一条大路上,刘某理指着一块已经打好了地基圈梁的房基说,今天的任务就是配合任村村委会将这块宅基上打好的圈梁拆除了,然后他们就各自按照要求开始执行警戒任务,这时其看见在准备拆除的地基圈梁旁的房顶上有一个老头,老头的身旁堆放了很多砖块、石头,这个老头时不时的在喊叫,意思是说让围观的老百姓躲远一点,别让他一会朝下面扔砖头砸负责拆除的人时被误伤了。他们站了一会儿后,有同事说让撤退,并准备乘坐客车走,就在这时,不知怎么回事,突然有很多人从准备拆除的那家打好地基圈梁的房基东边纷纷朝他们保安队员砸石头、砖块,其就忙向北走,没走两步,其就发现北边也有很多人在朝他们保案队员砸石头、砖块,并且两边的砖头、石块铺天盖地很密集,其见几块砖头朝其砸过来,就忙下意识的伸手向上挡了一下,其右手就被一块砖头砸伤了,其就又往东边跑,后面还一直有人追着他们砸石头,其右手背又被砸伤,破了两小块皮,但肿的厉害,手指到现在都不能伸直。

八、证人付某证言:2011年2月9日上午,其从庙里回来,经过红旗路X村X路交接处,看到一辆依维柯警车的玻璃除了前挡风玻璃没破其余的都破了,其就拾起两块石头朝着依维柯前挡风玻璃砸了过去,砸完后其就走了。

九、证人高某证言:2011年2月9日上午,其看到陈XX在房顶上大喊大叫,其就跟着看热闹,其看到别人都在扔石头,其也就拾起石头朝警车砸了过去,当时其看到陈某某拾石头砸警车,岳某明、程某某也拿着石头撵着保安砸。

十、证人张某丁X证言:2011年2月9日上午,村X村X路拆除违法建筑根基,8时30分左右,全体村干部分工已经安排妥当,为了防止意外事情发生,任村镇某府工作人员也在王XX、吕某带队下在现场维持秩序,另外,林州市保安公司的一百余名执勤人员也在现场维持秩序。他们到了违法建筑根基准备进行拆除时,陈XX站在违法建筑根基边的一户人家的房顶上,手拿砖头骂王XX。当保安公司人员站成圆圈围住房基地时,陈XX拿着手中的砖吓唬保安说你们谁敢拆他就砸,这砖可不长眼,砸住谁了他可不负责任,还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说什么政府有钱了,雇佣保安来欺负老百姓,咱可不能叫他们欺负啊之类的话。中间其有点事,加上联系好的挖掘机也没来,回了家一趟,等其赶回拆除现场时,现场变得非常乱,保安已经开始撤离现场,有的群众拿着石头正在砸撤离的保安和依维柯警车,其当时也不敢上前阻拦,就站在旁边看,警车玻璃、警灯被砸坏了。程某某和陈某某追着撤离的保安砸,后又在车旁边用石头砸警车,岳某和高某在房角用石头砸保安,保安一直往后退,推到他们砸不到的时候,他们又砸警车,付某在车前砸警车,前挡风玻璃就是他砸坏的,程某X砸保安砸的最凶,一直冲在最前面。他们这些人都砸了不止一下。

十一、证人张某丁X证言:2011年2月8日早上,村委的工作人员发现陈XX家已经打好了地基圈梁,村委会决定将陈XX家打好的地基圈梁强行拆除,为了防止滋生事端,联系了林州市保安公司的保安执行安全保卫任务。2011年2月8日9时许,任村X镇某府工作人员、保安公司的保安及派出所民警一起去了陈XX家建好的地基圈梁现场,执行拆除任务的工作人员走到陈XX家打好的地基圈梁旁后就联系勾机司机,正联系时不知怎么回事,突然飞石乱飞,有人就乱扔石头乱砸起人来,他们就忙去疏散围观的群众,其发现保安公司的警车玻璃也被砸破了很多块。

十二、证人桑某丙证言:之前任村村陈XX家老房规划为门面房,村里已按规定对他家进行了补偿。陈XX家人于正月初五晚上在村里已建好地基上打地梁,村里主要领导去制止他抢占,但陈XX家人不理会,打好了地梁。这件事在村里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2011年2月9日,村X村干部并雇用保安公司人员配合村X村X路门面房房基地问题。上午,村X排其和陈某X、张某丁X等作陈XX抢占地东边人的工作,他们往现场走时遇见陈XX,到场后,陈XX到了西边张某丁X家晒棚上,喊到“你们来吧,逼得狠了就跳下了”。后来保安过来,将这片被抢占的地基围住,准备拆除违规建筑。陈XX坐在上边对下边喊叫,下边聚集了至少有好几百人。他给下边喊话,叫着让保安走。后来,听到人群中发出起哄声,有人向保安扔起石头。接着就有更多的人向保安扔石头,保安往后撤退,后边人群追着保安扔石头。一辆警车在路边停着,有很多人扔石头砸警车。警车上玻璃几乎都被砸破。石头最先从西南边扔向保安,不知是谁扔的。

十三、证人王某证言:2011年2月9日,村支两委全部工作人员按照村X镇X路上执勤,协同保安公司的人员准备强制拆除任村陈XX家违章建起的地基圈梁。9时许,按照分工,其和苏一X、苏二X、张某丁、岳某X一组就到了陈XX家违章建起的地基圈梁西边的胡同口,执行拆除任务的人员则到了陈XX家违章建起的地基圈梁周围,还没等勾机到场,陈XX就在违章建起的地基圈梁附近的一家人家的房顶上开始大声喊叫,意思说只要村委会同他协商,用不着这么多保安来,他自己就会把地基圈梁拆除了,停了一会儿后陈XX又喊叫,附近和过路的老百姓就都围拢过来,这时,不知这么回事,有人就开始乱砸起石头来,乡政府的吕某记就让张某丁X、岳某X、陈某X、赵某X和其开车回村委会,通过扩音器喊话疏散群众,后来考虑到通过广播喊话疏散群众效果不好,他们就又去了现场,其看见保安公司的客车玻璃全部被砸破了。

十四、证人张某丁证言:2011年2月9日,村支两委全部工作人员到任村X路上执勤,配合保安公司的人员准备强制拆除任村陈XX家违章建起的地基圈梁。9时许,其和苏一X、苏二X、王某、岳某X一组到陈XX家违章建起的地基圈梁西边的胡同口执勤,执行拆除任务的人员则到陈XX家违章建起的地基圈梁周围,等待拆除机械到场,这时陈XX就在违章建起的地基圈梁附近的一家人家的房顶上开始大声喊叫,意思说村委会的人把地基圈梁拆除了可以,但如果是保安人员进行拆除的话,他就要扔石头砸人,听到陈XX喊话后,附近和过路的老百姓就都围拢了过来,正在这时,其接到电话让其回村委会拿电线以准备为参加这次拆除行动的人员准备工作餐,等其从村委会又往现场走时,其看到有人在乱扔石头砸人,还有人在用石头砸保安公司的警车,乱砸了约十来分钟后,人们就逐渐平息了,其看见保安公司的客车玻璃几乎全部被砸破了。

十五、证人元某证言:2011年2月8日早上,村委会决定将陈XX家打好的地基圈梁强行拆除,为了防止滋生事端,联系了林州市保安公司的保安执行安全保卫任务。2011年2月8日9时许,任村X镇某府工作人员、保安公司的保安以及派出所的民警一起到陈XX家建好的地基圈梁现场,执行拆除任务的工作人员走到陈XX家打好的地基圈梁旁,其和陈某X、张某丁X、赵某X负责去接勾机,走到任村镇某府后面拐弯处,勾机司机看到有许多人,司机害怕了,就没敢再往前走就返回了,其走到红旗渠大道时发现有群众乱扔石头,有人在往北跑,这时其发现保安公司的警车玻璃也被砸破了很多块。

十六、证人陈某X证言:2011年年正月初五下午六时许,XX的儿子在他家原来圈的空散闲地的地基上打圈梁,这影响到整个中标户的利益,涉用面很广,如果不制止,影响很大。村X村支两委会,决定采取措施进行拆除。为了安全,决定聘用保安来协助村干部维持拆除现场的秩序。2月9日上午,陈XX的弟弟陈XX到村X村干部讲了几分钟话,给村X组织的拆除行动,陈XX骑车到现场后,进了元某X家东屋晒棚上。村X镇某、保安都到现场等挖崛机来时,陈XX手中取着砖在房上对下边进行威吓“你们要动手其就从墙上跳下去了”。他说了一些话,煸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把群众关注的问题引到保安身上,引起群众对保安的不满,他叫喊着让保安走,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跟着起哄,叫着让保安走。保安决定撤离现场,后边有人向保安扔起石头,有人跟着喊“打,用石头砸”,引起多人向保安扔石头,保安被人群用石头追着从红旗渠路,经北环路,到东环路。有一部分人返回来又砸警车,警车玻璃前后挡风玻璃破了,两边车窗玻璃也碎了。现场说什么话的人都有,有人专门起哄。后来看到有爱朝的五兄弟取了一块石头喊并追保安砸。其他还有谁没看清,但砸的人不少。

十七、证人赵某证言:2011年2月9日8时许,村支书张某丁X跟其说今天要强制拆除陈XX家违章打好的地基圈梁,让其立刻联系一台用来拆除违章建筑的机械,其就联系了一台勾机,10时许,他们就带着勾机到了任村乡X路口,这时,任村村陈XX的姐夫王某X、桑某丙庄村陈XX哥哥陈某X的小舅子、以及几个任村人就拦住了勾机,勾机司机害怕生气挨打,就又原路开回去走了,其就往陈XX家违章建起的地基圈梁处走,正走时,见到站在陈XX家违章建起的地基圈梁处的保安人员全部向后退了两步,然后不知是谁就带头开始用石头砸保安人员,正在这时,张某丁X、王某、岳某X、陈某X喊其一块到村委会通过广播疏散群众,后来其和张某丁X等人又到现场时人们已经不再乱扔石头了,其看见保安公司的警车玻璃几乎全部被砸破了。

十八、证人张某丁X证言:2011年2月8日早上,村委的工作人员发现陈XX家已经打好了地基圈梁,村委会决定将陈XX家打好的地基圈梁强行拆除,为了防止滋生事端,联系了林州市保安公司的保安执行安全保卫任务。2011年2月8日9时许,任村X镇某府工作人员、保安公司的保安以及派出所的民警一起去了陈XX家建好的地基圈梁现场,执行拆除任务的工作人员走到陈XX家打好的地基圈梁旁,其和陈某X、元某X、赵某X负责去接勾机,走到任村镇某府后面拐弯处,勾机司机看到有许多人,司机害怕就没敢再往前走就返回了,其和张某丁X、镇X镇某在那站了一会,发现有群众乱扔石头,有人在往北跑,后来越扔越多,场面乱糟遭的,后来发现保安公司的警车玻璃也被砸破了很多块。

十九、证人张某丁X证言:2011年2月9日,村支两委全部工作人员到任村X路上执勤,配合保安公司的人员准备强制拆除任村陈XX家违章建起的地基圈梁,9时许,其和谷XX、张某丁X、陈某X、桑某丙一组在陈XX家房子东边。执行拆除任务的人员则到了陈XX家违章建起的地基圈梁周围,等待拆除机械到场,这时陈XX就在违章建起的地基圈梁附近的一家人家的房顶上开始大声喊叫。陈XX在房顶上大声喊,附近和过路的老百姓就都围拢了过来,紧接着就看到从东边往西边扔石头,西边也往东边扔石头,后来扔石头的人越来越多,围观的群众把保安的警车玻璃给砸了,乱砸了约十来分钟后就逐渐平息了,这时其看见保安公司的客车玻璃几乎全部被砸破了。

二十、证人吕某证言:2011年2月9日上午,任村X村委会支书张某丁X联系说今天他们村要拆迁违法建筑,王XX副镇X镇某府工作人员也赶到现场维持秩序,林州市保安公司的一百余名执勤人员也在现场维持秩序,他们到违法建筑根基准备进行拆除时,陈XX站在违法建筑根基边的一户人家房顶上,手拿砖头骂王XX。保安公司人员站成圆圈围住房基地,陈XX就拿着手中的砖吓唬保安说谁敢拆,他就砸,这砖可不长眼,砸住谁了他可不负责任,还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说政府雇佣保安来欺负老百姓等等。陈XX站在房顶上大喊大叫,引的下面群众拍手起哄,保安公司的人看到挖掘机一直没有来,就准备撤离,群众中突然有人开始向保安扔石头,场面就乱起来了,保安就顺着红旗渠路向北边跑,部分砸保安的群众就撵着保安砸,保安公司的警车当时就在旁边停着,一些起哄的人员就又开始砸警车,警车的玻璃砸得没有一块完整。其认识程某某、岳某,其余的人其不知道叫什么。程某某追着撤离的保安砸,后又在车东边用石头砸警车,他砸了好几下,岳某一直追着保安砸,保安们一直往后退,他就一直撵着保安砸。

二十一、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1年2月9日(正月初七)其开勾机到任村X村村委会人员拦住,用其勾机拆除非法房基地圈梁,往现场走时看到看到有几百人围在现场,其看不好弄,就开勾机往河北干活了。

二十二、证人程某X证言:正月初七上午8点多,其十余人赶到拆除现场,保安公司人员也赶到现场,老百姓围了有五六百人,听到陈XX大喊大叫后,很多人鼓掌。后看到有人朝保安队员扔石头,场面很乱,保安撤退,有一部分人追着保安扔石头。停了一会儿,有人用石头砸依维柯警车,后来其从派出所拍摄的影像中看到有程某某、岳某、高某三人在用石头砸警车,还有两三个人其看不清是谁。

二十三、证人冯某证言:2011年2月9日上午,镇某府十余名工作人员和任村村委会的二十余名工作人员及保安公司的一百余人一块到任村X路X路西执行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任务,当时其在红旗路上站着,距离准备强制拆除的地基圈梁有十多米,其到后就看见陈XX在地基圈梁旁的一座房子房顶上站着,墙头上还堆放着很多砖块,陈XX在墙头上一直喊叫,具体喊叫什么内容其没听清楚,反正当时下面的老百姓听到他的喊叫后就围拢了过去,并且还不时为陈XX的喊话鼓掌叫好,后来等了好长时间用来进行拆除的机械一直都没有到,保安人员就准备集合撤退,突然有人就开始向保安人员乱砸石头、砖块,保安人员就跑,有些人就一直追着保安人员砸石头,还有些人将保安来时乘坐的警车给砸了。就这样乱了十来分钟后,秩序才逐渐恢复了。当时有好几个人在砸车,其他人其不认识,只认识砸车这些人中的程某某。

二十四、证人张某丁X证言:2011年2月9日(正月初七),保安公司近一百人到任村X村执行拆除违法建筑,到现场后将违章圈梁围住,其在房基地的东面,等了两个小时,不见挖掘机到来,刘某经理说走吧,其就上了车,在他们陆续撤退时,老百姓起哄用石头乱砸,其中警车右边的一块玻璃被砸碎,他们一看老百姓砸车,就又从车上下来往北跑,老百姓就撵着他们用石头砸,一个穿夹克的男子追的最厉害,其中一个老汉在西边一户人家的晒棚上骂的最凶。

二十五、书证:(一)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岳某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个人基本情况;(二)程某某被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其劣迹情况;(三)陈某某被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其劣迹情况;(四)任村镇某民政府证明、会议记录各一份,证实被拆除地基圈梁系违章建筑。

二十六、鉴定结论:(一)林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四份,证实被害人郭某、刘某、李某、尹某均构成轻微伤;(二)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一份,证实豫x警警车的损失价值共计为人民币9040元。

二十七、其他证据:(一)辩认笔录,证实辨认本案被告人情况;(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三)伤情照片,证实各被害人受伤情况。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确实充分,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岳某在他人煽动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岳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家属及被告人岳某已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事宜自行调解并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辩解称其未参与砸警车和保安,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查,本案证据可证实被告人程某某积极参与砸保安和警车,足以形成其有罪的证据锁链,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辩解称其未参与砸保安,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而非寻衅滋事罪,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其参与用石头砸保安,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该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其定妨害公务罪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依照《XX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4日起至2014年2月13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止)。

三、被告人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某昌

审判员王某跃

审判员张某丁根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