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代某某强制猥亵妇女案

时间:2000-06-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郸刑少初字第29号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郸刑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某,男,生于1969年12月15日,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1999年8月13日因涉嫌强奸(未遂)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郸城县公安局看守所。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起诉(200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1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代某某到郸城县X镇X村X村民石某山家推自己的自行车时,见石某山之女石××一人在家,便起歹意,强行用手摸该女乳房和胸脯,后又强行解其腰带,欲摸其阴部,因石某力反抗,未得逞,以上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某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从轻惩处。

被告人代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1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代某红骑自行车从郸城县城返回家中,途经该县X镇X村X村,因天下雪,被告人将所骑自行车暂放到该村石××家。两天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代某某到石××家推自行车,见只有石××一人在家,便起歹意,将石××摁倒在西屋床上,强行用手摸该女乳房和胸脯,后又强行解其腰带,因石某力反抗挣脱。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石××陈述了1991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在其家中被一年轻人(指代某某)强行摁倒床上,实施非礼的情节;证人石某某证实了案发当天下午在戏场被其女石××叫回,石××哭诉了被代某某强行非礼的事实,后石某山找被告舅父张祥文,此事后被私下调解的情节;证人张某某证实了石某山到其家告诉其外甥代某某摸了石某女儿,张找有关亲戚向石某山赔了情,私下调解此事的情节;被告人代某某在鹿邑县公安局1991年8月17日口供笔录及发破案报告证实了其于1999年8月13日因涉嫌强奸(未遂)被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了1991年强制猥亵妇女的罪行。另有被害人石××被侵害时尚不满18周岁的年龄证明在卷。被告人代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均经法庭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为达到性刺激,性满足的目的,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曾掌握的其他罪行,应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8月13日起至2002年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崔爱英

审判员王超杰

审判员李冰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金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