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
第三人铜山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上诉人谢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因与被上诉人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2月1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之前给付谢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人民币x元,此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150元,由上诉人谢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承担。
三、本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一份本院留存备案,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孟源
审判员刘春华
审判员张锐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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