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池某某、林某某、陈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池某某,男,1969年2月1鋈海搴觯迕厍讼衽。鲎迕厍废敲虺钦爻骞谴槼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证号码:x。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经商,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经商,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池某某、林某某、陈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乙、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15日,被告黄某乙、翁某某以企业经营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并出具一张借条为凭,约定月息按2%计算,月息要每月支付,否则应另加2%的违约金。被告借款后仅支付三个月的利息x元,余下借款本金及利息分文未还。请求法院判令俩被告连带偿还三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8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支付按本金2%计算的违约金。

被告黄某乙、翁某某没有作出答辩。

原告池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是: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黄某乙、翁某某于2009年5月15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并约定利息及违约金的事实。

因被告黄某乙、翁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池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提供的借条一张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5日,被告黄某乙、翁某某以企业经营困难为由共同向原告池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借款人民币x元,并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利息月结,违约金按2%计算。被告黄某乙、翁某某借款后,仅支付三个月的利息x元,余下借款本金及利息未还。原告于2009年10月23日诉至本院。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黄某乙、翁某某共同向原告池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借款x元的事实,有借条为凭,足以认定,被告黄某乙、翁某某应负连带清偿借款本息之责。因原、被告间对违约金的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可按交易习惯以本金x元的2%计算违约金。被告黄某乙、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乙、翁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池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借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8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黄某乙、翁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池某某、林某某、陈某某违约金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受理费9100元,由被告黄某乙、翁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晓霞

审判员俞桂天

审判员刘巧诗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徐静

附注:

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