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伊川县支行(以下简称伊川邮政支行)。
负责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穆红标,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胡某某,男,22岁。
案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2008年9月23日,被告李某某、胡某某和案外人曹菜霞同原告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约定曹菜霞由被告李某某和胡某某担保,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曹菜霞在借款后只依约向原告方支付了三个月利息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借款人曹菜霞现已下落不明,原告无奈,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令提供借款担保的被告李某某、胡某某偿还本金5万元,并偿付违约金及延期利息1999元。
诉讼中,原告伊川邮政支行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另行制作裁定书),并与被告李某某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自愿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本息。分别于2010年元月3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x元,2010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x元,201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x元及双方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同意。
二、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保全费520元,计1070元,被告李某某自愿承担。
三、双方其他无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木森
审判员黄某生
人民陪审员李某钦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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