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晓巍诉周志宏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盛a,A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诸a,A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周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a,女。

原告马a与被告周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a及代理人诸a、被告周a及委托代理人刘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a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7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网络相识,婚前了解不够,致婚后双方矛盾不断,无法沟通。

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周a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被告之间是有感情基础的,原告生病时也都是被告在照顾,被告认为和原告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7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离开双方住所,与被告正式分居生活。

审理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有一定婚姻基础。夫妻关系的现状,源于原、被告间对已产生的矛盾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双方如能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多一点沟通,多一点体谅,珍惜原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a要求与被告周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院指定的判决书领取之日(2010年2月1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霞

书记员刘文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离婚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