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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11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于2011年3月31日指定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管辖。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3日至2010年10月15日,被告人胡某虚构认识林州市市长、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将涉嫌盗窃的儿子李×放出为由,先后两次在商丘市、林州市共骗取李某民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武某、赵某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欠某、谅解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事发后能够退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杨艳丽

审判员陈春霞

审判员黄玲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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