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达,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雨樱,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胡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阳市X镇X路X巷X号,系合伙企业广州市海珠区康城音像经营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经营场所地址:广州市海珠区X路X号自编X号。
委托代理人:李静,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进,广东中汉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诉胡某某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已减半计),由原告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胜
审判员穆健
代理审判员谢平
二OO五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唐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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